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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二批未在民政部登记的组织名单,中国房地产协会在名单中。
2018年2月6日,民政部公布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房地产协会在名单中。 2100433B
区别一:日本的房产可以私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住宅不可以私有,通常规定有70年的借地权。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是可以私有的。区别二:日本的房产附带装修。在日本,房屋是附带装修(厕...
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自己利益,自发成立的维护开发商权力的组织
GFHS国际房地产大奖是全球人居环境论坛(GFHS)为鼓励取得杰出成就的房地产项目而设立的国际大奖,是全球房地产行业和建筑领域的最高荣誉之一。GFHS国际房地产大奖旨在分享获奖者在追求更加绿色和更具创...
印度和中国房地产之比较
印度和中国房地产之比较——印度和中国房地产之比较
中国房地产住宅产业化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房地产住宅产业化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RRE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开发协会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资委、国土资源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3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骨干成员均为房地产业界专家,专业涵盖房地产各个领域,对房地产业发展具有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协会组建专家委员会,拥有近千名专家,来自房地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一线企业,形成了强大的专业团队,确保了协会的专业性。
协会开展房地产指数研究,定期出版房地产专业图书、影像资料。
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为包含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营销代理公司、房地产广告公司、建筑规划设计公司、房地产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建材部品商、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构建沟通桥梁,交流商务信息,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
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每年都将举办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年会,该年会是业界最具规模与影响的会议之一。协会每年举办100场次以上公开课,并举办系列房地产沙龙,房地产业界人士齐聚一堂,共议地产热点话题。协会在全国各地举办房地产高峰论坛,主题涉及房地产产业链各个环节,内容丰富,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每个楼盘项目的开发都涉及到众多公司的协同合作,但消息源的单一,导致行业资源的大量浪费,企业找不到适合的合作伙伴,大量企业找不到项目。
协会为有商务需求的企业提供沟通的平台,企业间可以根据自身供需自由交流合作。
协会建立强大的数据库,对会员及业界企业自动归类,可为需求企业推荐合适资源。
协会平台公司中瑞乾坤集团及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协会会员及广大房地产上下游企业提供企业战略、品牌建设、市场研究、投资分析、产品策划、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营销代理、物业管理、流程管控、投资融资等各类专业技术服务。
协会拥有数万名个人会员,遍布房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协会定期举办各种活动,为会员构建交流平台,拓展人脉。
协会门户网站全房网、地产圈论坛、QQ群、微信公众账号等多种便捷快速的交流平台,极大方便会员交流。
协会设立专门编辑部,编攒《中国地产圈》杂志,为地产精英提供展示个人专业及才华的窗口。
协会建立了完整的房地产专业培训系统,并在过去10年中,为中国房地产业提供专业培训。
已累计培训学员近4万名,学员遍及全国各省市自市区,其中大部分为房地产上下游企业中高层管理干部。
协会将高度关注行业人才培养,发展房地产教育,以公开课、内训、项目咨询等形式为广大房地产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
为表彰、宣传房地产行业内的优秀企业、优秀楼盘及优秀个人,树立和提升品牌形象,中国房地产业营销协会设立中国房地产“华创奖”,并开展各类专业评优活动,表彰行业先进。
中国房地产培训协会(简称中房协)在2003年9月由100多家内地和香港、澳门房地产行业相关企业共同联合发起,并由我国最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组织与个人自愿结成,为了地产融资国际化,便于在亚洲地区开展更多的地产商务活动。
中房协广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信息,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