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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设时事图书,中国法学会主编,由新华出版社于2009年6月出版。主要内容包括在2008年中,我国在立法、制法、司法、国际法律合作等方面建设进展。
2006年,是我县全面贯彻落实“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的第一年。这年里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实施工业强县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抓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同时,重点突出抓好工业重大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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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思路
200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思路 今年以来,区政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二届四中全会 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 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全面落实区委《关于建设“法治 龙湾”的决定》和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 设的意见》,以“法治政府”建设为载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 抓落实,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年初, 区政府召开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深入 总结去年我区依法行政工作 ,并就 2008年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同时, 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了法治 政府建设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 、各部 门进一步健全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 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 为推 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把依
深圳某集团2008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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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检工作手册:质检法治建设》分为基础知识篇;工作实务篇;质检法规体系篇;职业素养篇;建设法治质检规划与展望篇五篇,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行政法基础知识等。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对他以往法治论述和做法的总结与升华。十八大以前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论述,特别是他建设“法治浙江”的众多做法和思想具有重要价值,其中不少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中都得以充分体现。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东京近日撰文指出,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具有内在一致性。
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早年在正定工作时就提出,从全国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针对非法宗教活动、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在宁德,他强调民主的问题要在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坚决反对绝对化的“大民主”。尤其是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就此作出多方面探索。
在浙江工作后,习近平曾就建设“法治浙江”指出,通过推进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引导各方面统筹发展;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各方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法治。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法律关系。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在关于建设“法治浙江”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在实践中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他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他特别指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特别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制度,利用个别案件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
在依法执政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面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是严明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2015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在建设“法治浙江”过程中,地方立法工作要为发展服务、要有地方特色、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体现时代性。习近平同志要求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他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关于立法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立法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与基础地位,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而且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积极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政府依法行政,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工作部署中,习近平同志提出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支持法院、检察院秉公执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广大法官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敢做人民的“包青天”。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在浙江工作时,习近平同志提出,在着力点上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他深刻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因此,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要做到依法信访、维护法治的严肃性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让老百姓有一个说话的地方,有一个诉求的地方。如果老百姓有了意见、有了要求、有了冤屈,诉告无门,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就根本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根本谈不上代表人民的利益。他要求基层干部要把好信访第一道岗,领导干部要积极下访,并指出,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不是信访工作的唯一形式,也不是越俎代庖,取代基层工作,而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一种工作思路的创新,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一种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习近平同志还强调,现在群众上访也要做到依法信访。上访群众多,尤其是上访中的涉法案件多,很多就是因为群众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或者经济条件所限打不起“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对许多涉法的问题,应该引导群众到调解组织去调解,或者到司法机关去诉讼,而不应都到党委、政府来上访。司法机构终审以后,也要维护法治的严肃性,特别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不宜产生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马拉松官司”。
推进法治建设要干在实处,注重实效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模式框架下,根据已经具备的条件和能够创造的条件,主动把做得到的事情积极做好、做出实效。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同志的相关论述也充分体现了他的务实精神。在关于新时期立法工作的论述中,他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就法律实施问题,他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基础知识篇
第1章法学基础知识
1.1法的一般原理
1.1.1法
1.1.2法律规范的分类
1.1.3法的部门
1.1.4法系
1.1.5法的层级
1.2我国法的制定
1.2.1立法程序
1.3法的实施
1.4法治
1.4.1法治的含义
1.4.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第2章行政法基础知识
2.1行政法基本概念及基本原则
2.1.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渊源
2.1.2行政法基本原则
2.2立法法
2.2.1立法的定义
2.2.2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2.3法律
2.2.4行政法规
2.2.5地方性法规
2.2.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2.7规章
2.2.8适用规则与备案审查
2.3行政许可法
2.3.1行政许可的定义
2.3.2行政许可的特征
2.3.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2.3.4行政许可的设定
2.3.5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2.3.6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3.7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2.4行政处罚法
2.4.1行政处罚的定义
2.4.2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2.4.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2.4.4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2.4.5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4.6行政处罚的管辖
2.4.7行政处罚的适用
2.4.8行政处罚的程序
2.4.9行政处罚的救济监督途径
2.5行政强制法
2.5.1行政强制的定义
2.5.2行政强制的基本特征
2.5.3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2.5.4行政强制的种类
2.5.5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
2.5.6行政强制的适用
2.5.7行政强制的程序
2.5.8《行政强制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2.6行政复议法
2.6.1行政复议定义及法律特性
2.6.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2.6.3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2.6.4行政复议参加人
2.6.5行政复议范围
2.6.6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2.7行政诉讼法
2.7.1行政诉讼的概念
2.7.2行政诉讼的原则
2.7.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7.4行政诉讼的管辖
2.7.5行政诉讼参加人
2.7.6行政诉讼证据
2.7.7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2.7.8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
2.7.9举证责任
2.7.10证据规则
2.7.11庭审结构
2.8国家赔偿法
2.8.1国家赔偿的定义
2.8.2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
2.8.3国家赔偿的构成条件
2.8.4国家赔偿的实施
工作实务篇
第3章依法行政情况概述
3.1依法行政的提出
3.2我国依法行政实践历程
3.3依法行政的含义、原则和基本要求
3.3.1依法行政的含义
3.3.2依法行政的原则
3.3.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4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
3.4.1行政立法步伐逐步加快
3.4.2行政行为更加规范
3.4.3行政诉讼制度日趋完善
3.4.4行政监督网络初步形成
3.5质检系统依法行政情况概述
3.5.1健全法治质检法规体系
3.5.2规范法治质检运行机制
3.5.3提高法治质检公信力
第4章质检法制机构职能
4.1立法
4.1.1立法工作的内容
4.1.2有关工作流程
4.2普法
4.2.1普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4.2.2普法工作流程
4.3法规协调
4.3.1法规协调概述
4.3.2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时的协调
4.3.3制定部门规章时的协调
4.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4.4.1规范性文件概述
4.4.2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范围
4.4.3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和形式要求
4.4.4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合法性审查
4.4.5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布与解释
4.4.6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与备案
4.5行政审批
4.5.1行政审批基本概念
4.5.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4.5.3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
4.5.4行政审批的实施
4.6执法责任制
4.6.1执法责任制基本理论
4.6.2质检系统执法责任制的建设
4.7行政复议
4.7.1质检行政复议的概念
4.7.2质检行政复议的管辖
4.7.3质检行政复议的受理
4.7.4质检行政复议的决定
4.8行政应诉
4.8.1概念及特征
4.8.2行政应诉原则
4.8.3行政应诉注意事项
4.8.4应诉材料
……
质检法规体系篇
职业素养篇
建设法治质检规划与展望篇
附录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