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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外的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法令,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政策、立法、行业投资导向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和提升装配式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协调解决本行业会员间在生产经营、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收集装配式行业标准、课题、产品设计制造、工程设计及施工、经营管理、经济信息等方面的信息,组织研究制订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及产品的标准及应用技术规程、规范、课题,组织申报、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产业相关的标准、课题,完善行业体系研究。
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产品体系管控、装配式建筑产业装配协同等方面的质量管控技术及应用研究工作。
开展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成果鉴定、质量检测、认证评估工作,对装配式建筑产业领域软、硬件产品进行咨询、研究、应用开发和推荐评估;共同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举办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供需对接会、标准宣贯会等;组织开展各种培训,组织开展技术成果和经验交流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交流;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平台,参与组织国际及国内展览会和技术考察活动;培养技术与管理方面专业人才,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专业素质。
收集、分析和发布准确、及时的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行业科技成果;编辑有关建筑产业化刊物和资料,通过办刊、网站、新媒体等措施,搭建设计、生产、开发、施工的交流平台,便于信息交流。
组织开展特色小(城)镇的申报咨询服务工作,发布推广目录,参与节能改造建设,推动小(城)镇特色化、低碳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企业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开阔企业发展思路,改善企业技术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以产品设计为中心,依托科研开发、标准制定、项目实践等方式,助力设计创新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组建支撑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专家团队,开展行业咨询、产品认证、标准制定、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从事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维、监理、造价、机械设备制造、绿色建筑材料生产、部品部件加工、检验检测、科研创新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投融资机构以及关心建筑产业发展的专业人士自愿申请加入我会。
(1)、自愿申请加入我会的单位和组织,请按照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我会将依据申报单位的企业资质、生产经营、科研创新、标准规范、行业综合影响力、诚信度和社会责任等基础条件,择优选定一定数量的企业和单位,构筑战略合作伙伴;
(3)、编写相关申报材料;
(4)、《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会费。
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2100433B
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国家战略,秉承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发展。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分会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秉承创新发展的理念,以促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材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为己任;以推动绿色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建筑产业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工程质量和技术产业转型升级贡献力量;联合生产、检测、开发、设计、施工、运营全产业链各方力量,打造聚集协同发展平台,构建产业绿色供应链,助力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改善人居环境品质,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与模式、近零能耗建筑、建筑新型高效供暖解决方案研究,建立绿色建筑基础数据系统,研发室内环境保障和既有建筑高性能改造技术加强建筑信息模型、大数据技术在建筑设计、施工和运维管理全过...
中国目前搞的什么节能设计完全是胡闹,作为一个在行业里混了10多年的人,说句良心话,就是浪费了很多节能材料,我还真不相信用了节能材料和双层玻璃,到了夏天就不开空调了。中国太有钱了,乱整!!!!!!!
装配式建筑管线、接线盒工厂中已配好。不需要现场配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材和部品分会成立
日前,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材和部品分会正式在北京成立。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长武涌、副秘书长吴景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曾令荣、副总工程师王新捷,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蒋荃,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材和部品分会主任苏桂军、秘书长牛凯征及20余家骨干会员企业代表参加此次大会。
装配式建筑产业园
第 1 页 共 3 页 装配式建筑产业园 特 征码 标签 特征码 ] 北京住总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园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工 业区,由住总科贸公司为主体进行投资建设。 项目一期共占地 600亩, 总投资 9亿元。产业园区中将建设以 PC板等装配式建筑部品、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构件、 城市轨道交通盾构管片、 内装工业化产品为主的 生产线和装配式建筑 BIM科技研发、展示、培训、商务中心等设施。 预计 2017年三季度实现规模生产。产业园还规划有占地约 4000 亩的二期工程,并计划在未来形成“百亿园区、万人就业”产业格局, 树立起智能化生态工业示范园的标杆。 第 2 页 共 3 页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连元、副主任陈秀华,宝坻区副区长张 守利,林亭口镇负责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伟泽、顾昱,集团公司 总经理助理崔学乔,科贸公司、住宅设计院、住四公司、京宝公司、 实业公司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6月16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产业化分会成立大会召开。会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施设指出,近几年,我国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已上升到国家战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成立建筑产业化分会,旨在加强行业沟通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化已经得到业界普遍认知,在各方大力推动下呈现出全面发展态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正式批准成立建筑产业化分会恰逢其时。施设指出,目前,我国建筑产业化处于初步尝试、探索阶段,尚存在一些问题,在性能、成本、安全、质量控制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在舒适度方面还需加强。装配式建筑作为建筑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其大规模应用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建筑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进建筑产业化关键是要从模式设计、概念设计开始,并在全行业、全社会形成共同的观念。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产业化分会责任重大,将在加强行业沟通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经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产业化分会的筹备工作报告和工作条例,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院长刘志鸿任会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产业化分会集合了来自全国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研发、设计、制造、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单位的精英,共同推动建筑产业化快速发展。
刘志鸿表示,建筑产业化分会将主要围绕“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行业进步,完善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交流合作,加强人才培养、实现互利共赢”五个方面开展工作,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技术推广,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凝聚行业共识与合力,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中设计、生产与建造的统一,突破发展瓶颈与障碍。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产业化分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刘东卫在主题报告中指出,促进我国建筑生产工业化研究与实践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虽然建筑产业现代化与住宅生产工业化得到国内同行的普遍关注,但是对生产工业化课题的认识并非十分清晰,也缺乏对建筑工业化方面的系统性体系化研究和实践。我国亟待建立适应建筑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通用体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住宅工业化的经验,采用通用新型工业化建筑体系,既能满足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也能从根本上提高建筑的综合性能。加快研发攻关我国新型工业化的建筑通用体系及集成技术,既可扭转粗放生产模式,也可解决住宅品质问题,使我国建设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
大会同期还举行了装配式建筑全国巡回论坛启动仪式和助力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高端论坛,行业知名专家围绕装配式建筑最新技术体系与工程实践做了主题演讲。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工程改造与加固分会,英文:The Building Reconstruction and Reinforcement Agency of The 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ncy,中文简称:改造加固协会,英文简称:BRAC。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社团标准、认证标识、技术推广、国际合作、会展培训等服务,大力推进建筑工程行业可持续、健康化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ASSEMBLED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ICHUAN,缩写:ABI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的社会组织。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是在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由从事装配式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与实践的投资商、开发商、经销商、咨询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计院、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和运营维护单位等全产业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倡导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动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服务政府及行业企业、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职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推广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参与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修订;
(二)探讨全省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及其宏观政策、理论研究,向省(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发展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倡导会员单位开发系列新型、节能、环保、可重复利用的装配式建筑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省内装配式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做好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
1.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现场核查能力评估等行业管理工作,帮助企业申报技术认证、科技创新等服务工作;
2.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议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幕墙结构的方案审查及质量安全的检查和专业技术认定等相关工作;
3.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省级工法的评审、指导企业工法编写培训工作,依法开展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评审、认定与推广工作;
(五)依法开展省内装配式建筑生产部品企业诚信评价工作,配合上级协会做好装配式建筑制造企业、铝门窗施工企业的各类奖项申报相关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新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和利用;
(七)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
(八)开展人才培训工作;
(九)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评优评奖,产品推优等活动,树立行业品牌;
(十)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当依法登记,个人会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认可;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参加四川省工程评优评奖、信用评级及推荐上级协会工程评优评奖,参加行业产品推广和认证、企业等级评价认证;
(八)参加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及推荐全国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奖;
(九)有权向协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攻关、解决难题和人才培训;
(十)有权使用“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会员”名义和标志。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展会员,宣传推广协会;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多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会员,协会将在有关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届期内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增补;
(三)决定本协会名誉会长的聘任;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咨询顾问的聘任;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决定协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层人事任免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协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履行协会章程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查阅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协会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协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协会内部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满足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秘书处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本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六)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兼职人员的工作经费、员工的奖励,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由协会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7日第五届第九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