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IA,简称:中建施协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工程建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秉承"服务为本、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合作共赢"的理念,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交流合作,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引领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反映行业、企业的诉求,向政府建言献策。
(二)研究行业发展问题。采集行业信息,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针对行业发展前瞻性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建议;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订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推动行业法治宣传教育。
(四)履行服务宗旨。为政府编制规划、制订政策、修订标准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企业提供技术鉴定;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活动;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组织各类专业培训;发布各类服务信息。
(五)推动创优争先。弘扬国优精神,组织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科学技术奖评选表彰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和奖励优秀技术成果、优秀企业和个人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评估活动。
(六)促进交流合作。围绕政府对外经济战略,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开展与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项目观摩会等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三)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四)在工程建设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单位分单位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单位
(一)单位会员:
工程建设行业工作者、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建筑有关专业毕业;
2.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者;
3.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工作经验者;
4.对工程建设学术研究和普及活动有一定贡献者,热心支持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研究有关工程建设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所联系的分支机构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并报本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由理事会宣布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如涉及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5月2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简称:中建施协,是由建筑行业企业联合发起,并由我国从事工程规划、项目建设、建筑施工、安装装饰、承包、监理、建筑建材等企业机构,以及建筑领域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并经政府批准依法登记备案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民间社会团体。
安全员岗位证书一般2年就要继续教育,如果是沪C证的话就3年进行复检。
如果现在你还听到中国建筑行业协会这个名字,就像是假冒名牌一样,反正我打电话问过建设部有关部门,他们只知道中国建筑业协会,而不知道中国建筑行业协会,更不用说是什么同一家单位了。中国建筑业协会早年是建设部...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中国建筑施工行业调研报告总结归纳
中国市场调研在线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 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 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 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 和科学性。 中国市场调研在线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 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2017-2023 年中国建筑施工行业现状调研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报告编号: 535527 市场价: 纸介版 7800 元 电子版 8000 元 纸质+电子版 8200 元 优惠价: ¥7500 元 可开具
白玉兰奖-上海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1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 (市优质工程)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章):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制 二○一 年 月 日 2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协会,一份企业备案,表统一用 A4纸。 二、填表内容必须真实,字迹清晰,数据正确。 三、企业简况中的联系人电话,宜填手机号码,便于及时联络。 四、参建企业按《评选办法》规定填报两家,其分包内容和工作量及 联系方式必须填写完整,经分包单位盖章有效。 五、设计院意见,应由该院对下属设计部门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和使用功能要求填写明确的评价意见。 六、组织验收单位指工程建设单位。 七、申报单位上报本表时,还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单位工程备案表 2、民用建筑工程应提供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室内环境质 量监测报告、电梯、消防验收合格等资料 3、城市基础设施、市政道路、桥梁、公共绿地等非房
中国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是全国各地区、各产业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区建筑业协会、产业部门建设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中国建筑行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国家正式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行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 对地方、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 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 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行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 单位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 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 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