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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在2005.09.21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从今年(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司法鉴定管理问题作出决定,是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法律制度,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解决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正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检察机关设立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鉴定工作,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不仅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也可以为批捕、公诉工作中正确审查判断证据提供科学的依据。《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范围,是检察机关开展鉴定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决定》,严格规范检察机关的鉴定工作,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两院三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侦查机关要在各系统的统一部署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鉴定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健全管理体制的要求,检察机关将依据《决定》,对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决定》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部署,稳步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一、根据《决定》的规定,自10月1日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员不得参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面向社会的鉴定业务。已经登记注册的事业性质鉴定机构,如继续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在10月1日前与人民检察院在人、财、物上脱钩,否则应办理注销登记。

三、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下列鉴定案件:

1、检察机关业务工作所需的鉴定;

2、有关部门交办的鉴定;

3、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四、各级检察技术部门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着眼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加大对批捕、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技术保障。

五、检察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仍实行逐级委托制度。其他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委托制度,即进行鉴定前,需有同级司法机关的委托或介绍。

六、为贯彻落实《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制定《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工作规定》和各专业门类的工作细则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的鉴定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决定》要求和精神,结合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加张检察机关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鉴定质量。

20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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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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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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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 2011 年 1 月 18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杜德印 各位代表: 我受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0 年的主要工作 2010 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全年共召开常委会会议 7 次,审议了 59 项议题。其中,审议法规 7 项,通过 5 项,一审 2 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9 个、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3 个;听取和审议了本市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及 2009 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了 2009 年决算,对 2 个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听取和审议了相关报告;围绕制定 本市国民经济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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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

2015年9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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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就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市情、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测绘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市测绘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统一监管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低以及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充分认识测绘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掌握要领,吃透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意见》和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基础测绘和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共享和社会化应用、加大测绘管理力度、完善测绘工作投入机制作为重要任务,不断拓宽测绘工作服务领域。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测绘工作部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测绘事业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以基础测绘工作为重点,提高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与服务水平。

新时期我市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以《意见》为行动纲领,以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测绘投入力度;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提高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化应用中的水平;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促进我市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宁波”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近几年要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宁波市地理空间信息定位基准建设。进一步完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改造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完成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市Ⅱ、Ⅲ等水准网复测以及市区地面沉降监测等项目。

二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采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覆盖,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各级城市规划区,1:500三维地理模型覆盖各级城市建成区,并按省统一部署开展海岛(礁)测绘工作。

三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多源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及地名、地址、地下管线、道路、河道水系、地籍、房产、土地利用和遥感影像等基础专题信息数据库。

四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与更新工程。建立健全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分重点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一般地区确定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更新周期,对重点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以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整合区域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信息资源,建成市和县(市)两级标准统一、相对独立又相互共享的权威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逐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在线应用,为社会信息化以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统 一、准确、持续、稳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职能,建立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整合全市地理信息资源,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汇交机制,促进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政务平台,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设全市公共应急平台、生态环境变化遥感监测、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等重点决策支持系统,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手段,及时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建设以“宁波电子地图”网站为代表的公益性地图网站,积极推出电子政务地图、影像地图、政区地图、交通旅游地图、商务地图和城市三维地图等专题公众版地图。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为统筹城乡建设开发适用的地理信息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发展的鼓励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增强我市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在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应用本市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大对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地理信息产品、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测绘信用体系,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创造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六)培育我市测绘科技创新机构,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测绘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重点开展三维仿真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研究、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解译应用研究、近景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对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的技术研究、高精度工程形变监测监控技术应用研究、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应用研究等。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建设创新的支持力度,制订有效的创新鼓励机制。鼓励我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单位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发展的整体实力。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市场、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能力。

一是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和强化测绘管理职能,切实解决测绘管理职能和工作力量不到位的问题,做到职责、机构、人员三落实,逐步形成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加强对全市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三是建立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和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制度。凡利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建设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在发包和招投标工作前,应当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减少重复建设。

(二)完善测绘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配套的法规、政策。要在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框架下,抓紧制订测绘成果管理、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制度,完善协调、指导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订,加强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执行和宣传力度,严格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测绘成果的作用,推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避免重复测绘。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副本,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以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其测绘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确保地图的现势性和编制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加大对测绘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恶意压价竞争、超资质测绘、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测绘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强化测绘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测绘工作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

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在“数字宁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部署全市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和协调全市有关地理空间信息建设与应用中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列入市、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利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测绘工作的,要确保在项目概算中有测绘工作经费预算。

(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的作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测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抓好落实。要广泛宣传测绘工作的重要作用,普及测绘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注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的良好氛围。市规划局要切实履行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意见》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测绘投入保障、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测绘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将改革决策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把加强测绘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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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解读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负责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完善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记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进的政策措施呢?

负责人: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负责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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