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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在2004.04.15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设部, 交通部, 水利部颁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厅(委)、交通厅(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

为适应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利用检察办案资源,结合有关部门的力量,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推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是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纯洁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各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二、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一)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内容

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录入的依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的行贿犯罪案件,只限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构成犯罪的行贿案件。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录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三)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内容

1、对于单位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2、对于个人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四)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的保存和删除

1、对于被判处罚金的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5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3年或3至10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其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三、检察、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中的职责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检察机关的职责

1、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及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出行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预防部门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录入、查询和日常管理,并将录入情况通报行贿犯罪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行贿犯罪个人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建档备查。检察机关的侦查、公诉等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3日内,将行贿犯罪案件移送预防部门录入。

2、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查询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3日内提供准确的书面查询结果。

3、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应当及时上报省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4、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告知有关情况。

(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及项目法人的职责

1、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过程中,可以向参与上述承发包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住所地的检察机关查询有关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检察机关查询,并向建设、交通、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2、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建筑市场;

(2)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3)如情节严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3、查询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反馈。

4、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当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中,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五省(市、区)为试点省(市、区),试点期限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综合分析,积累经验,适时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把试点工作纳入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格局之中。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试点工作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正面宣传,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严格试点工作纪律。凡因建立或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者环节中,用于对建设单位、投标方进行资信审查外,不得擅自公布,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用计算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不得将此计算机与互联网链接。有关试点省(市、区)在工程建设领域已开展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的,可以继续实施。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按所属系统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20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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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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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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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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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简述

201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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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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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市建委联手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将被取消工程投标资格

10月27日从市检察院获悉,即日起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具备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才有资格参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标。

招投标必须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

据了解,市检察院与市城乡建委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要求,凡参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主动到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查询其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

由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证明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才有资格进入工程投标环节。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田表示,这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加大行贿建筑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年之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按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强调,查询程序采取的“双向双保险”制度,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均须主动查询。

《规定》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主动到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查询其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而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检察院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记录进行核查。

一旦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招标人收到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备案,纳入招投标存档资料。

“实行两次查询制度,可以层层把关,从而有效堵塞漏洞。”该负责人表示。

申请查询提前2日预约

据悉,查询应提前2个工作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预约查询或电话预约查询,还可登录重庆市检察机关官方微信“重庆检察”进入微官网进行查询预约。

单位可以到注册地、经营地或者业务发生地检察院进行查询,个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询。

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单位查询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个人查询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查询申请应当申明正当的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被查询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如因招投标而申请查询,还需提供招投标文件,提供被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被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今年前9个月全市有50个单位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10月27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今年前9月已有50个单位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据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数量连年攀升,2014年首次突破了万次大关,达到了11456次,其中63个企业或个人被查询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今年1至9月,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已受理查询13047次,同比上升了72%,其中有50个单位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从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查询的情况看,我市申请查询的主要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及招投标代理机构,被查询单位及个人也主要集中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

据了解,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相关单位均做出了取消投标资格或扣减分等处理。

据透露,接下来我市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交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衔接,出台相关规定,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在重庆市国有资金投入的交通、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使用。(市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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