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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专业委员会的专业范围是:水工程对生态与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水工程生态影响补偿机制与对策研究,流域生态及其水环境生态、水污染生态、水景观生态、湿地生态、水生态系统生态、生态水利工程、珍稀濒危水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水生态问题研究。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献身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勇攀水利科技高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在水利部科技进步奖取消以后,根据水利行业...
中国水利学会自1931年成立至今已发展成为拥有8万多个人会员、近百家单位会员和44个专业委员会的国内最大水利学术团体,归口管理5个国际学术组织中国国家(地区)委员会。中国水利学会80 多年的历程经历了...
从1957年4月中国水利学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大”) 到1963年10月中国水利学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二大”),在组织上撤销了各地分会,一律改为省(市、自治区)水利学会,同时组建...
中国水利学会减灾专业委员会召开第四届委员会议
3月30日,中国水利学会减灾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在天津召开第四届委员会议,总结第三届专委会的工作,选举第四届领导成员,安排2010年的工作。中国水利学会常务副理事长顾浩到会指导并讲话。天津市水务局朱芳清局长到会致辞。国家防办常务副主任、专委会主任委员张志彤作了题为"开拓创新求实进取再创防汛抗旱减灾事业新篇章"的讲话。第三届秘书长黄朝忠作了第三届委员会工作报告。新当选的第四届秘书长周一敏提出了2010年工作安排意见。
中国水利学会水利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中国水利学会水利管理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今天开幕,专业委员会委托我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四年来,第三届委员会在中国水利学会的领导下,在挂靠单位水利管理司的指导下和各有关单位和兄弟专业委员会的大力协助以及广大水利管理单位和科技人员支持下,加强了组织建设,广泛进行了‘学术交流,并在咨询服务,编辑出版科技书刊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完成了第三届专业委员会规定的各项任务,现
2011年11月,由中国科协批准成立中国水利学会调水专业委员会 。调水专委会是中国水利学会设立的组织开展跨流域引调水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学会分支机构,接受中国水利学会的直接领导,挂靠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开展工作。第一届委员会共有60名委员,由来自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科研、勘测设计和高等院校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调水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积极有效的学术活动,促进我国调水专业领域的学术进步和科技发展。
调水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调水专业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参与中国水利学会组织的相关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合作;
2.组织开展调水专业重大科技问题的调研论证和技术咨询,为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编辑出版调水专业书籍、文集和技术成果等;
4.普及推广调水专业先进知识和理念,开展相关信息宣传活动;
5.组织开展调水专业技术教育与业务培训等活动;
6.承办中国水利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日常工作机构:中国水利学会调水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承担。
环境水利研究对象是协调水利与环境的关系。专委会的主要工作是为环境水利研究搭建平台、促进环境水利专业的发展。在中国水利学会关怀指导下,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大力组织和各会员单位积极支持下,通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多年来专委会坚持逐年召开工作年会。近年来专委会在组织建设、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培训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我国水利建设环境保护和环境水利学科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六届环境水利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任委员:刘伟平
副主任委员:陈明梅锦山朱党生王浩王超卢红伟 王方清司毅铭姜永生林超李学灵马铁民 徐雪红
秘 书 长:廖文根
常务副秘书长:史晓新
副秘书长:张鸿星陈凯麒雷少平彭勃朱远生彭文启王沛芳
技术顾问:曾肇京洪一平翁立达郑连生邹家祥周奕梅2100433B
中国水利学会章程
(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HE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发展我国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成长,为实现水利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水利部。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邮编:100053。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水利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
(三)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的调研论证,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八)举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办好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九)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并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活动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适用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2.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五)高级会员应是本团体的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六)资深会员:应具有3年以上本团体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团体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七)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5月25日本团体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