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特钢协会按照政府授权的基本职能,建立行业自 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简称特钢协)
英文:SPECIAL STEEL ENTERP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SSEA)
第二条本团体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由全国特钢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行业性经济技术协调中介组织。
第三条特钢企业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特钢协会按照政府授权的基本职能,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四条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政府主管单位为国家经贸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受国家经贸委委托,对特钢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特钢协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织工作进行领导。
第五条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在北京设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行业特点,制订管理本行业的各项《行规行约》;
(二)对本行业各种新的申报(新办企业、企业上市、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签署意见。
(三)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及贯彻实施、行检、行评工作;
(四)负责行业内部争议的协调;
(五)由政府授权,搞好行业统计信息、价格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等企业信息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反馈给会员单位;
(六)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七)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的新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及时反映成员单位及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国家和社会对特钢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九)定期编辑《中国特殊钢市场指南》信息资料;
(十)逐年编辑《中国特殊钢年鉴》文献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特钢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企业及与特钢行业有密切关系的行业和单位均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在时机成熟时,可吸收港、澳、台业内企业为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特钢协会、填报入会申请书;
(三)生产企业有生产特殊钢(含特种合金)的较完善的工艺流程和生产线;
(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在特钢领域具有一定的学科实力和影响力;
(五)流通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度,并有广泛流通网络。
第九条特钢协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由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秘书处审核批准,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被理事会确认后,新会员在理事会上发表入会承诺;
(四)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确认发给新会员会员证并返回申请书(一份),另一份申请书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条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会员大会选举,有担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及理事的权利。
(二)有参与协会工作,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调研、培训和其它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力。
(五)有优先、优惠接收其它成员单位有偿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
(六)有退出协会和退出后重新申请加入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并遵守本行业有关的各项行规行约。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支持秘书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五)保守秘密,不得进行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
(六)优先、优惠向协会成员单位转让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特钢协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特钢协活动的,经劝告无效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特钢企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五)选举会长联席会组成人员及执行会长、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联席会(理事会),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联席会(理事会)领导下,特钢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联席会(理事会)由行业内若干龙头企业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组成,轮流担任执行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第十八条会长联席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特钢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长联席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长联席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特钢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特钢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特钢协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但每届至少须改选1/3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特钢协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特钢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特钢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会(理事会);
(二)可与副会长协商决定,处理各项动议,并通报全体理事。重大动议需经理事会确认;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特钢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中国特钢企业协会在北京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应由热心、熟悉特钢行业,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秘书处由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聘用制,其成员在会员单位中聘用,各会员单位应选派优秀人才到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特钢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特钢协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特钢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特钢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特钢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特钢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特钢协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特钢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特钢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特钢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特钢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特钢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特钢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特钢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特钢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特钢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1998年8月9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1998年12月8日根据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补充修订,并函寄全体理事审阅通过。于2001年8月23日经六届六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于2006年9月5日经七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l、据行业特点,制订管理本行业的各项《行规行约》;
2、对本行业各种新的申报(新办企业、企业上市、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签署意见;
3、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及贯彻实施、行检、行评工作;
4、负责行业内部争议的协调;
5、搞好行业统计信息、价格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等企业信息工作,布 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信息资料,并及时反馈给会员单位;
6、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 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临督;
7、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的新产品、 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8、及时反映成员单位及企业家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家 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求国家和社会对特钢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9、定期编辑《中国特殊钢市场指南》信息资料:
10、逐年编辑《中国特殊钢年鉴》文献资料。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是国家认可的中国建筑施工企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管线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业内兄弟协会...
凡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 特钢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企业及与特钢行业有密切关系的 行业和单位均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在行业中有特殊贡献及影响的个人也可吸 收为个人会员,在时机成熟时,可吸收港、澳、台业内人士及企业为会员。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2006-2010年)工作报告走向成熟的中国不锈钢行业
各位代表:\r\n大家好!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经过四年的工作,任期即将结束,我代表本届常务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做报告,请代表审议。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名誉会长李成先生一行访问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2月3日,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名誉会长、顾问李成先生、会长助理刘翠珍女士、不锈钢专家刘尔华女士一行,应金广集团总裁尹怀波先生的邀请,专程访问了位于四川省乐山市的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并举行座谈交流会。四川金广集团总裁尹怀波、乐山市沙湾区委副书记文明、四川金广集团副总裁兼四川西南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生义、总裁助理兼营销公司总经理叶秀成等领导陪同参观、交流。
2005年全国32家特钢企业共生产特殊钢4695.3万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的13.4%
2006年全国32家特钢企业共生产特殊钢5091.5万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的12.2%
2007年全国32家特钢企业共生产特殊钢7086.0万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的14.5%
中国特钢行业虽然发展较快,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够;专业化高效化不够;特钢产品的深加工及延伸不够等问题。因此中国特钢行业要获得健康持续的发展势头就应该提高中国特殊钢产业集中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特钢行业的技术创新步伐。
“十一五”期间,中国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城镇化水平将提高到2010年的47%。而世界经济也将保持适度增长,由此,对钢铁工业继续形成较强拉动作用。就中国的产业结构来看,“十一五”期间,中国各大产业都将进行升级换代,中国将着重提高装备制造业的水平,特别是要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这为中国特殊钢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难得的发展机遇。
特殊用途钢是指制成的另构件在特殊条件下工作,对钢有特殊要求,如物理、化学、机械等性能。
特殊性能钢也是特殊质量合金钢,这些钢是指有电磁、光、声、热及电化学等效应和功能的钢。常用的有不锈钢、耐热钢、电工硅钢、电子纯铁及各种精密合金(软磁合金、象磁合金、弹性合金、膨胀合金、热双合金、电阻合金、电偶材料等)。
不锈钢以其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而得名,它主要合金成分为铬和镍。铬有很高的化学稳定性,在氧化介质中能生成致密坚韧的纯化膜;另外,当铬含量超过11.7%时,能使合金的电极电位明显提高,从而有效地阻止了合金的进一步氧化。镍也是易化元素,在铬钢中加入镍,可提高合金在非氧化性介质中的耐腐蚀性能。当铬、镍含量一定时,钢中碳含量愈低,其耐腐蚀性能就愈好。
不锈钢的耐腐蚀性能,还与基体组织的均匀程度有关。当形成均匀一致的合金固溶体时,能有效地减少钢在电解溶液中腐蚀速度。
奥氏体不锈钢属铬镍系不锈钢,是单一的奥氏体组织,它具有良好的耐蚀性、低温韧性、压力加工和焊接工艺性、无磁性、广泛用作腐蚀介质中工作的低温钢和无磁钢;铁素体型不锈钢主要含有铬,在加热和冷却过程中有相变发生,是硝酸、氮肥工业常用的耐磨材料;马氏体不锈钢由于含碳量较高,帮淬透性好,淬火后获马氏体组织,此类钢,低碳者韧性好,可制造在腐蚀介质中工作的耐冲击零体;高碳用于制造弹簧、轴承、手术刀片等;由奥氏体和铁素体两相混合组织为基体的不锈钢是双相不锈钢,它具有强度高、韧性好,耐晶间腐蚀等优点。其中00Cr18Ni5Mo3Si2钢主要用于制造炼油、化肥、造纸、石油、化工等工业的热交换器和冷凝器,0Cr26Ni5Mo2用于制造海水腐蚀设备;沉淀硬化型不锈钢,因含有大量的铬、镍及能析出沉淀硬化相的钼、铌、铅、铜等元素,使其经过淬火时效处理后具有较高的强度和韧性,主要用于制造弹簧、垫圈、波纹管等。
电工钢亦称硅钢是含碳量低于0.05%的铁硅二元合金。具有铁损小、矫顽力小、磁导率和磁感应强度高等特点,是常用软磁(作短暂或反复磁化的材料)材料之一,影响电工钢性能的主要因素是化学成分和组织结构。硅对电工钢磁性影响最显著,当纯铁中加入3.0%Si时磁导率增加1.6-2倍,磁滞损耗降低40%电阻率增大4倍(可减少涡流损耗)、总铁损降低一倍,但硬度和强度也明显提高。通常硅含量不超过4.5%,否则太硬,不易加工。有害杂质(N、C、S、O等)的存在,将造成钢的晶格畸变,增大应力,阻碍磁化过程,因此杂质含量要严格控制。
硅钢主要用于电机、变压器、电器、电工仪表等电力工业用,大多轧成0.3、0.35、0.5薄板,有热轧和冷轧两种。冷轧硅钢薄板形关均匀、表面平整、无氧化膜、有利于提高组装质量和效率。
电工硅钢的牌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两组数字表示,“DR”表示热轧、“DQ”表示冷轧无取向(钢的各方向的磁性差别很小)、“DQ”表示冷轧取向;第一组数字表示硅钢板的铁损(单位瓦特/千克)最大值的百分数,第二组表示硅钢板轧制厚度的一百倍。
除电工硅钢外,电工纯铁也是应用广泛的软磁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房地产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缩写:CRE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企业协会及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资委、国土资源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地方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应是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及与房地产领域有关的执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3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2100433B
中国市政工程企业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我国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行业总体改革思路的要求,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推进施工企业规范发展和创新管理水平,培育品牌企业,加强行业间、企业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社会,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一条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建筑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移,为中国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和活力。中国市政工程企业协会在相关部委领导、业界专家的关心指导和广大企业的大力支持下,社会活动不断活跃,会员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迅速提升,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之家”,会员队伍不断壮大,会员企业由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已扩展到集体、民营等企业,会员企业的结构也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扩展到建筑设计、装饰装修、市政路桥、工程监理、建筑安装等专业资质企业。目前,中国市政工程企业协会下设:装饰分会、设计分会、工程监理分会、专家委员会和信息交流中心等机构。施工企业联合会聘请国内外建筑领域做出卓越贡献,德高望众的知名人士、专家担任顾问进行工作指导,推选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加入理事会,并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等协会职务,以更好的发挥“企业之家”意义和作用。
把握机遇,面向未来。中国市政工程企业协会以“开放办会、服务兴会”的原则,在有关领导的热情指导和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勇往直前,不断创新,为促进我国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努力!
服务宗旨:促进行业发展、助推企业进步、搭建合作平台、提供价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