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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章程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章程》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章程文件,经2010年11月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章程基本信息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章程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缩写:CAQ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质量检验工作有关或从事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质量检验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求实、求专、求精、求新”精神,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努力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境外质量管理与检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确保和不断提高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和推进品牌建设,为我国质量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好服务,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

(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和加强质量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升产品质量。

(四)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技术性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五)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六)贯彻“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方针,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的检验、鉴定和监理,以检验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优秀典型企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产品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并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授权组织制定检验标准。

(八)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境外质检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检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九)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推荐或奖励质量检验领域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关心和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为质量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质量检验领域先进工作者。

(十一)承担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有关的单位或社团以及从事质量工作的有关单位。

(五)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多年质量检验或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监督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开发,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团体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以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协助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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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章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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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章程文献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简介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简介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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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简介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全国质量检验机构及质量检验工作者和全国质量监督工作者组织的质量专业社团组织, 主 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目前拥有包括国家级质检中心、 行业和地方质检机构等各级质量检验机 构团体会员 500多家,企业团体会员 3000多家,个人会员 20000余名,这些质量检验技术机构会员和企业会员及 个人会员遍及国家各部门和全国各地。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名誉理事长为周铁农同志(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 长)、白立忱同志(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顾秀莲同志(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共 16 名,具体为田世宏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 司司长)、武津生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司长)、谢军同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 任)、方向同志(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净水设备专业委员会成立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净水设备专业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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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净水设备专业委员会3月23日在京正式成立,今后将为产业健康发展、质量提升鼓与呼。据首届净水设备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兼秘书长邓瑞德介绍,目前我国民用(含商用)净水设备生产企业约3000家,年生产净水机、直饮机、饮水机等净水设备超过5000万台,其中近30%出口,总销售额达到300多亿元。2004年,我国净水设备市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缩写:CAQ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质量检验工作有关或从事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质量检验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求实、求专、求精、求新”精神,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努力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境外质量管理与检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确保和不断提高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和推进品牌建设,为我国质量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好服务,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

(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和加强质量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升产品质量。

(四)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技术性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五)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六)贯彻“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方针,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的检验、鉴定和监理,以检验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优秀典型企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产品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并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授权组织制定检验标准。

(八)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境外质检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检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九)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推荐或奖励质量检验领域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关心和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为质量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质量检验领域先进工作者。

(十一)承担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有关的单位或社团以及从事质量工作的有关单位。

(五)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多年质量检验或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监督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开发,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团体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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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以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协助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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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协会地址

1、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技监大楼西七层

2、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

3、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工作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企业工作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13层

4、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物流管理服务中心(iTD9000数码防伪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16号楼3楼)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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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协会简介

单位全称: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单位简称:质检协会

官网名称:中国质量网

职能简介:宣传贯彻市场监督领域的质量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和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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