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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装饰行业联合会 英文全称: CHINA DECORATION INDUSTRY FEDERATION 缩写:CDIF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推动我国装饰装修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接受国资委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址: 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履行好建设部转移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以及相关工作,创新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制度。
(三)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四)开展行业技术鉴定和工程评估,建立健全行业评价体系,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
(五)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协调贸易磨擦。
(六)支持、推动地方成立装饰装修管理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 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发展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执行。经本会秘书处授权发展会员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会员证书、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的规定。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秘书处将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理拒绝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及各地方装饰装修管理协会,在本会会员中按一定条件和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协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个人会员担任理事,由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
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事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 2/3 。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批准秘书处拟定的协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 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3 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 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会设名誉会长 1 人,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若干工作部门,其设立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须是社团的专职人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其产生和免去程序执行建设部、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若干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本会为开展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以部门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办事机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若干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其业务范围科学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常工作,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若干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会址以外某省级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本会从事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内部机构。代表机构以代表处的形式设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程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代表处设主任 1 人 , 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若干实体机构。
实体机构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其日程工作,其设立程序和工作范围执行相关部门和本会章程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处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上述机构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自己的管理办法,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建设部审查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单位会员会费:一般单位会员会费为 1600 元 / 年,理事单位会费为 3500 元 / 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 6500 元 / 年,副会长单位会费 16000 元 / 年。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建设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经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修改经 2008 年 12 月 22 日 中国装饰行业联合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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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塑管行业联合会第二次会员大会
各位会员代表: 我受钢塑管行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作如下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装饰行业投标标书
正本 港北社区办公楼装修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投标单位:青岛宝凯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一、投标函 致:棘洪滩街道集体资源交易中心 1、根据贵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和 JZJY-SG-2014179号招标文件,我们决定参加你 们组织的“港北社区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2、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所需的施工服务,投标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捌仟柒佰零肆元捌角肆分 。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 接招标人通知后 18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的交货并交付招标人验收;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约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4、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60 日;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万元人民币。 我方承诺遵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力发电分会是水力发电企业及其领导人和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其前身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水力发电分会,1989年由十几家水电厂自发组织成立,2000年2月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确认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参与其组织的活动并接受其领导。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火力发电分会(简称中电联火电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是中电联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电联火电分会是由创建于1990年11月的中国水利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火力发电分会(中国电力企业家协会火力发电分会)发展而来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职业安全卫生专业分支机构,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会的设立主要是为促进全国电力行业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发展,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做好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电力企事业单位、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服务,保障电力职工的身体健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成立于1998年9月,其前身为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农电分会,是以全国省、地、县农电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是联系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农电分会挂靠在北京供电局,是由各省(市、区)农电局(处),地区级电业局及县供电企业组成的群众性中介组织,大约有230个会员单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长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主任李振生担任。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地方电厂分会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热电厂,综合利用电厂,部分小型火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及有关企业(团体)自愿组织起来的行业性组织,是技术交流与经济协作的社会团体。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
根据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国家有关社团工作规定的精神。电力企业协会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合署办公,一体化工作,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三届二次会议决定,原电力企业协会机械分会适当扩大范围,组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原电力企协机械分会成员,全部转为电站装备分会会员,在遵守中电联章程和自愿的基础上,电力部门制造企业和为电力生产建设服务的电站设备制造企业均可入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燃料分会是全国发电企业事业单位,电力燃料公司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组织,是中电联的专业分支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中电联燃料分会按照中电联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燃料行业的规定约定履行电力燃料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履行政府委托要求承办的事项,履行会员单位共同要求承办的事项,开展电力燃料行业的监督,协调和自律工作。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供电分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供电分会是中电联的直属专业分支机构,是由全国供电企业,含地,市级供电局(公司),大型集团公司管理下的超高压局(公司)和当地电力大户等组成,遵守中电联章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现有会员216个。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输变电设备分会
中电联输变电设备分会是在原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线路器材、铁塔制造专业委员会(均成立于1994年)的基础上,扩大业务范围,经中电联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于2000年7月成立的,已有高、中、低压电器,自动化,输电线路企业(高压开关,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继电保护,电线电缆,电瓷,杆塔,金具等专业生产厂)南京自动化研究院,北京电建所等科研单位团体会员80多人。2100433B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形象标识由圆形图案及“CNTAC”英文缩写组成。
宗旨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中国纺织工业健康发展,为中国纺织现代化建设服务。
使命
为企业做好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为员工创造价值。
愿景
建现代纺织强国,创一流品牌协会。
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章程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和修改,2013年4月28日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联合会定名为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以下简称为联合会),英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Interior Design Association,简称CIIDA。
第二条本联合会由国内外从事室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联合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提高国内室内设计水平,带动室内设计行业上下游产业的全面发展,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提升,增进国际行业的交流及合作,共同发展。以提升和创造更绿色,生态,环保,低碳,舒适的人居环境为宗旨。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拟定为国家建设部,社团登记机关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条本联合会的国际总部在香港,国内总部在北京,世界各地逐步开设联合会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合会业务范围为:
1.维护联合会会员各项利益,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合理建议,协助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管理监督工作,为国家制定和完善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意见。
2.协调行业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健康,有序的行业共同发展。
3.加强室内设计行业的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行业工作及活动,签订联合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
4.开展调查研究,对中国室内设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5.组织联合会会员的国际交流,国际考察,国际学习培训,国际行业评比,以全面提升国内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技术创新。
6.协助国际国内室内设计行业组织机构的各项活动和资质评审及资质鉴定工作。
7.监督和指导联合会会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科技,促进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行业服务理念。
8.联合组织国际之间的行业学术交流,国际设计行业展览展示,国际设计行业竞赛。
9.联合国际室内设计行业资源编写联合会会刊和联合会内部资料及图书。
10.承办国际国内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授权和联合会会员单位推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联合会会员:国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国内室内设计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授予国际联合会荣誉会员称号。在国内外室内设计专业领域有较高成就和影响力的会员,经联合会理事会通过,晋升为国际资深联合会会员。申请加入国际联合会需具有一定室内设计行业资质及相关证明,并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通过方可加入。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合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的领导
2.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3. 有自愿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4. 会员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必须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范围内。
5. 团体会员必须取得合法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联合会个人会员:
(1) 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水平或具有行业业绩者
(2) 获得国内外室内设计院校或相关专业院校及培训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3) 取得国内外建筑师,工程师,设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行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4) 国内外室内设计及相关行业大赛的获奖者,发表过行业论文和学术文章者
(5) 从事国际室内设计行业的发展和交流,做出一定成绩者。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审请为联合会团体会员:
凡是国内外与室内设计行业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建材厂商,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联合会活动并支持联合会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团体,均可申请为本联合会团体会员。
3.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联合会学生会员。
国内外大学研究生,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和留学生均可申请。
4. 名誉会员:
凡对本联合会有卓越贡献或重大支持者,经联合会理事会研究决定通过后,聘请为名誉会员,并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以发表的专业论文及文章,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2. 由联合会秘书处审查资格,核实相关证件,如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详细,要求申请者将资料不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3. 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批。
4. 通过审批的申请入会者由联合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收到通知后请邮寄个人照片和交纳入会会费,办理正式会员证并备案登记入册,会员可通过联合会官网查询会员登记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本联合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参加本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参与联合会的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投诉权,监督权。
4. 对外使用本联合会会员名誉身份的权利。
5. 享有联合会各方面资源和服务的优先权。
6. 享有提请联合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7.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自主权。
8. 名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罢免权,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按时缴纳本联合会会费及会刊资料费。
2. 遵守本联合会各项章程及各项决议。
3. 完成本联合会下达或交办的各项任务。
4. 受邀出席参加本联合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5. 维护本联合会的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6. 积极参与本联合会的各项慈善和公益活动。
7. 为本联合会会刊和网站提供最新作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等义务。
8. 受邀代表本联合会进行国际交流,学术研讨,国外考察,国际竞赛等活动的义务。
第十三条 凡本联合会会员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经审查属实,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严重者,予以除名。
1. 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决议者
2. 影响损毁本联合会名誉者
3. 不按时缴纳会费,经联合会通知应为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备案登记注销。
4.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定罪或剥夺政治权利者,予以除名。
5. 团体会员宣布破产者,视为自动退会。
注:会员退会后,必须及时交回会员证书;凡注销会员资格,所缴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如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缴之前所欠的会费等费用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先关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比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部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及名单
5. 增补或免除个别理事,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6.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7.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8.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联合会开展各项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议案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超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
6,7,8,9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合会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联合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 代表联合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 签署由联合会名义发布重要文件;
(四)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
(五) 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六) 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表会长行使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分支机构、法人代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理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由候补理事依序递补。
1. 丧失会员资格者。
2. 提出书面辞职,并经理事会准许其辞职者。
3. 有重大不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解职者。
4. 被罢免或撤免者。
5. 在一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二次以上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收取标准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它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国际室内设计联合会在名单中。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