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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
第四条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活动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公证费的负担和支付方式;
(五)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二)招标方是否具备规定的招标资格,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并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审查的重点是招标、投标对当事人的效力规定,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无效标书和招标不成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四)委托招标的,要审查委托书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
(五)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评标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与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十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拒绝公证:
(一)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二)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三)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拒绝公正的,公证处应将拒绝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第十二条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
第十三条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第十五条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第十八条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但不得担任评价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一)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其他招标投标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前期准备。 先对招标项目进行调研,然后确定招标预算,拟定招标评委并报批,评委一般为3、5、7、...奇数,评委不可为同一部门人员。 2、第一次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有三项,确定入围标准、招标时...
1、发布投标邀请2、发放招标文件3、资格预审4、投标预备会5、开 标6、评标(资格后审)7、中标8、合同谈判与签订。公开招标是先发布招标公告,因为不知道谁回来投标,邀请招标是向以选好的3家以上单位直接...
发包人向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发包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简易招标文件,简易招标文件自出售之Et起到停止出售之Et止,最短不少于2天。发包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编标单位编制工程...
施工公开招标程序
- 1 - 施工公开招标程序 一、到省建设厅建管处办理报建手续: (此部分应该由建设单位办理) 1、建设单位需提供发改委的工程建设计划批文、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当年完成的资金不少于 50%,跨年度的不少于 30%)原件和二份复印件; 2、填写《河北省省管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七份,并由建设单位盖章 后到建设厅 3楼建管处李恩德处,提供第 1条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经李恩德审核后,填写省管项目登记表,并由经办人签字; 4、在《河北省省管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七份上填写工程报建号,并 加盖河北省建设厅报建管理专用章。 二、到省招标办备案 1、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 ,由建设单位和代理单位 盖章; 2、由建设单位提供发改委的计划批文、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银行出具的自信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审查合格书以及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草拟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一般为: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3.招标申请;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
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6.发布招标通告;
7.单位资格审查;
8.招标文件;
9.勘察现场;
10.招标预备会;
11.投标文件管理;
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
13.开标;
14.评标;
15.决标;
16.合同签订。
药品招标程序一般为:
1)各省招标办发出药品采购公告
2)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药品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中标;
4)购销合同。
招标程序存在的问题:信息不够畅通
由于信息不够畅通,不能够了解设备发展的新动向,不能够掌握厂家生产的产品,邀请的投标厂家一般只有3-4家,多数厂家为曾经采用过的产品,一是为配套,二是为稳妥,无形当中就会可能导致违悖尽可能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原则,不仅难以实现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而且会直接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