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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公布项目需求,通过投标人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和客体的过程。
招标投标双方通过规范邀约和承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定了合同的交易方式。
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协商谈判和随意修改招标项目需求、交易规则以及合同价格、质量标准、进度等实质内容。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和中 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这是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公平和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招标项目大多数具有不同程度的单一复杂的需求目标,其项目需求目标、投标资格能力、需求解决方案与报价、投标文件评价、合同权利义务配置等方案均具 有单一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定制描述,并通过对投标人竞争能力、技术、报价、财务方案等进行书面综合评价比较,才能科学判断和正确选择有能力满足项目 需求的中标人。仅仅通过简单价格比较无法判断交易主体及客体是否能够符合项目需求。 这也是大多数招标项目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选择交易对象的主要限制条件。
招标投标是按照法律程序,经过技术、管理、经济等要素的竞争和评 价实现项目需求目标的交易活动,因此招标采购职业是一个包含法律、政策、技术、经济和管理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性职业。
公开原则,即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保证充分的透明度,招标投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和中标结果等信息要公开,保证每个投标人能 够获得相同信息,公平参与投标竞争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也为当事人、行政和社会监督提供了条件。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公平原则,即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各程序环节中一视同仁地给予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内容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等。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机会均等,即潜在投标人具有均等的投标竞争机会;另一方面,各方权利义务平等,即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之间权利义务均 衡并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公正原则,即要求招标人必须依法设定科学、合理和统一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并严 格据此接受和客观评审投标文件,真正择优确定中标人,不倾向、不歧视、不排斥,保证各投标人的合法平等权益。为此,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中标、签订合同等作了相关规定,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程序、方法、标准、权益及其实体结果的公正。例如,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开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评 审投标文件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等。
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中应当以守 法、诚实、守信、善意的意识和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 假,不得串标、围标和恶意竞争,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同 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依法维护双方利益以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1)通过招标投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 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招标采购, 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过招标投标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
(3) 通过招标投标健全市场经济体系
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
(4) 通过招标投标打击贪污腐败
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在世界各国的公共采购制度建设初期,招标投标制度由于其程序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往往能对打击贪污腐败起到 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随着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深入,腐败活动会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给招标投标制度的设计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自二战以来,招标投标影响力不断扩大,先是西方发达国家,接着世界银行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中大量推行招标投标方式,近几十年来,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货物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作为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其重要性和优越性在国内、国际经济活动中日益被各国和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广泛认可,进而在相当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中得到立法推行。
我国最早于1902年采用招标比价(招标投标)方式承包工程,当时张之洞创办湖北皮革厂,五家制造商参加开标比价。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形态,招标投标在我国近代并未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一种法律制度形式得到确定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采用招标投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招标投标才得以应运而生。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揭开了中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
这一时期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为止。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市场交易方式,缺乏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经济体制条件。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提出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随后,吉林省和深圳市于1981年开始工程招标投标试点。1982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按世界银行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发展。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80年代中期以后,根据党中央有关体制改革精神,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明确,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体制性障碍有所缓解。这一阶段的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但未能有效落实。受当时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认识的限制,招标投标的市场交易属性尚未得到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大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的部门甚至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以及中标人的确定等重要事项,都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招标领域逐步扩大,但进展很不平衡。招标投标制度的应用由最初的建筑行业,逐步扩大到铁路、公路、水运、水电、广电等专业工程;由最初的建筑安装项目,逐步扩大到勘察设计、工程设备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由工程招标逐步扩大到机电设备、科研项目、土地出让、企业租赁和承包经营权转让。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强制招标范围,不同行业之间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很不平衡。
3)相关规定涉及面广,但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过于简略。大多没有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评标方面,缺乏基本的评标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评标标准,在招标领导小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难以实现择优选择的目标。
这一时期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到《招标投标法》颁布为止。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体制障碍。1994年6月,原国家计委牵头启动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计划的《招标投标法》起草工作。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法律层面上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进行了规范。这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1992年11月,原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自主确定投标、中标单位。
2)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之外,专门规范国际招标的规定明显增多,招标的对象不再限于机电产品,施工、监理、设计等也可以进行国际招标。
3)招标的领域和采购对象进一步扩大。除计划、经贸、铁道、建设、化工、交通、广电等行业部门外,煤炭、水利、电力、工商、机械等行业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除施工、设计、设备等招标外,推行了监理招标。
4)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一步深入。除了制定一般性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有关部门还针对招标代理、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专家、评标等关键环节,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大大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就政府采购而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为此,从1996年起,一些地区开始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财政部也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髙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
我国引进招标投标制度以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活动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虚假招标、泄漏标底、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政企不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针对上述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对此前的招标投标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缺乏明晰范围的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法》从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方面,明确了强制招标范围。同时允许法律、法规对强制招标范围做出新的规定,保持强制招标制度的开放性。二是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大大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取消了议标方式。四是改革了分散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规定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并规定了招标公告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提高了招标采购的透明度,降低了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成本。五是改革了以行政为主导的评标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标代理制度。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使招标代理从工程咨询、监理、设计等业务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专业化中介服务。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遇到了许多难以有效克服和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境内招标采购活动的两大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招标采购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两大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制度做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另外,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总的看来,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招标釆购活动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已经构成了我国整个招标采购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采购制度体系,对扩大招投标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体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必将获得更加广阔的运用和健康、持续的发展。
招标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称为质疑,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100433B
制订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是指招标人通过分析和掌握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的特征,以及招标项目的功能、规模、质量、价格、进度、服务等需求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市场竞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招标方案包括合理确定招标组织形式、依法确定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和选择招标方式等,是科学、规范、有效地组 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的必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组织资格预审(招投标资格审查)
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获取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机会,并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源浪费,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组织资 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方案,编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 出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据此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者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因素和标准,对申请人资格能力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特点和招标方案确定要素、市场竞争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或 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
踏勘现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集体组织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了 解项目现场的地形地质、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等并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据 此踏勘作出的分析判断和投标决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等项目招标一般需要组织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为了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后提出的 疑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的投标答疑会。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发 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同时可以利用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重点、难点等内容主动作出说明。
编制提交投标文件
1)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产生疑问和异议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以书面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答复澄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向招标人提出。
2) 潜在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3)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并通知监督部门,如实记录开标情况。除招标文件特别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技术经济专家,且5人以上成员单数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 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确定评标专家的时间应不早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充分熟悉、掌握招标项目的需求特点,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 法、评标因素和标准、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评 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 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曰内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中标候选人不止1个的,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履约能力审査。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15曰 内应该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并依法进行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凡国有资金(含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非国有资金(含民营、私营、外商投资)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但招标人要求公开招标的可以公开招标。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的重要职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等原则。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 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的公开原则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信息公开是实施社会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保障社会公众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权,才能依法履行监督权。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 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 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依法受理举报,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得以广泛运用,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监督并规范招 标投标市场秩序的作用日益突显和重要。2015年,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 建立运行,有利于打破行业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 中公开、动态共享服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招标投标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有 什 么 禁 止 性 规 定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使供应商或承包 商能够提交符合招标人需求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 从而体现招 标程序的公开性、 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 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 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 设计或型号、 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不得有倾向某一 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 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 “相当于 ”或“或同等品 ”字样的,不在此限。所谓专利,就是 特定的公民或法人
招标投标知识讲座 第一讲 招标投标概论
招标投标知识讲座 第一讲 招标投标概论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教材:招标投标分册》共分四篇。分别阐述了招标投标概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适用、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务和招标投标案例分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教材:招标投标分册》适用于从事招标投标管理岗前和在岗培训人员。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2100433B
序
第一章 招标投标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招标的起源与发展
一、招标投标的起源
二、招标投标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发展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的招标
一、美国招标的新发展
二、日本招标概况
三、瑞士招标采购制度
四、新加坡的招标管理系统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招标
一、国际组织或机构招标
二、国际金融机构的招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概念
第一节 招标投标的涵义
一、招标投标的涵义
二、投标及其特征
三、招标投标的原则
第二节 招标投标主体
一、招标要素
二、投标要素
三、招标投标的范围
四、招标主体
五、投标主体
第三节 招标投标与其他交易方式
一、招标投标与拍卖
二、招标投标与国际贸易
三、招标投标与项目管理
四、招标投标与市场营销
第三章 招标投标的功能
第一节 招标投标的社会功能
一、招标投标与市场经济
二、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
三、招标投标与我国宏观经济调控
第二节 招标投标的企业功能
一、节 约资金
二、提高效率
三、促进技术进步
第三节 招标投标与经济发展
一、利于企业平等竞争
二、为中介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契机
三、规范企业行为,杜绝违法操作
四、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第四章 招标的分类与程序
第一节 招标的分类
一、招标的分类
二、关于议标
第二节 招标的程序
一、签订招标委托协议书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合格的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编制
六、开标
七、评标与定标
八、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第三节 当前我国对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的管理
一、招标业务主管部门
二、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一节 招标代理机构的出现及发展
一、招标代理机构是随着市场经济和招标事业的发展而出现
二、招标代理机构是中国特有的中介组织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第二节 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二、我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节 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和意义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出现的必然性
二、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优势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
第四节 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前景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优势和面临的问题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前景和趋势
第六章 招标投标市场
第一节 招标投标市场主体
一、招标投标主体
二、招标投标客体
三、招标投标法规
第二节 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
一、招标投标市场分类
二、招标投标市场建设
三、招标投标市场运作过程
第三节 招标投标市场营销策略
一、招标主体行为分析
二、投标主体行为分析
三、投标市场价格策略
……
第七章 招标投标商务
第八章 招标投标法律
第九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章 招标投标的发展
参考文献
后记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