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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洪

利用河流附近的湖泊、洼地或划定的区域,通过节制闸,暂时停蓄洪水,待河槽中的流量减少到一定程度后,再经过泄水闸放归原河槽。

滞洪基本信息

滞洪滞洪区和滞洪工程

滞洪是指为短期阻滞或延缓洪水行进速度而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与主河道洪峰错开,这样的区域称滞洪区。如荆江洪水,经四口分流人洞庭湖后,主从城陵矶以下回归长江,洞庭湖就起着滞洪作用,河道两侧滩地,在涨水期,洪水顺着自然地形,自动进入、滞留、排出,具有自然滞洪削峰作用,此种滩区称为滞洪区,也称行洪区或行滞洪区、倘若修有辅助性工程,则称为滞洪工程、行洪工程或行滞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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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洪滞洪区的规划

滞洪区位置的选择原则是:一、尽可能地紧靠防洪保护区上游、以利于分洪时能迅速降低重点河段的洪水位,最有效地发挥其防洪效益;二、尽量利用地势低洼的湖泊、洼地。因为湖泊洼地本来就是洪水的天然调蓄场所,其蓄洪容积大、淹没损失小、修建工程量小;三、因地制宜地确定其进、泄洪口门位置,最好具备建闸条件;四、该地区人口密度相对较小,群众在分洪迁安时相对容易等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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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洪简介

汛期暂时拦滞洪水,削减洪峰流量,减轻下游河道洪水负担的措施。通常利用河道沿岸滩地或附近湖泊、洼地作为滞洪区、通过节制闸引进部分洪水暂时停蓄,以削减洪峰,待洪峰过后再徐徐放回原河道。如河道宽广,也可利用其本身滩地自然滞洪。随着河道上游水库及防洪工程的完善,滞洪区范围可逐渐缩小并减少使用机会,直至停止滞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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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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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洪文献

恩县洼滞洪区分区滞洪的构想及防洪措施 恩县洼滞洪区分区滞洪的构想及防洪措施

恩县洼滞洪区分区滞洪的构想及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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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县洼滞洪区分区滞洪的构想及防洪措施——恩县洼滞洪区是海河流域漳卫河上的最后一个滞洪区,位于山东省西北部的武城县境内,卫运河下游右岸。东以陈公堤为界,北靠卫运河右岸大堤,西以自然地形为界,南至六六河、临武公路。马庄至代官屯的微高地将大洼分为东...

恩县洼滞洪区分区滞洪的构想及防洪措施 恩县洼滞洪区分区滞洪的构想及防洪措施

恩县洼滞洪区分区滞洪的构想及防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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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县洼滞洪区分区滞洪的构想及防洪措施——恩县洼滞洪区是海河流域漳卫河上的最后一个滞洪区,位于山东省西北部的武城县境内,卫运河下游右岸。东以陈公堤为界,北靠卫运河右岸大堤,西以自然地形为界,南至六六河、临武公路。马庄至代官屯的微高地将大洼分为东...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并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附录所列的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汛前应当及时将区内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流域管理机构核查。

第六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但造成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参照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七条 流域管理机构收到核查报告和补偿方案后,应及时组织对蓄滞洪区内居民损失进行核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章 组织与内容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核查组,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可以聘请有损失评估资质的人员或机构参与。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以蓄滞洪区所涉及县(区)为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入户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情况;

(二)地方政府补偿工作程序;

(三)补偿对象、范围的准确性;

(四)损失登记数据的真实性;

(五)损失计价指标的合理性;

(六)损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可按前期准备、资料审查、选取核查对象、入村入户核查、成果分析、提出核查意见等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在赴现场进行核查前,核查组应全面了解蓄滞洪区的调度运用、洪水淹没、汛前财产登记及变更、当地经济物价水平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核查组应听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的主管部门关于补偿登记工作的情况介绍,查看损失登记过程有关资料,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提供的各级损失登记表原件。

第十四条 按照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组进行三级现场核查。

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两级,重点核查其组织体系和工作情况,调取存档的原始登记资料,与县级政府存档资料比较,核实其一致性。

在村(居)民组,核查组应入户核实各类损失。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蓄滞洪区内选取20%左右的乡镇,每个乡镇选取15%左右的村(居)民组,每个村(居)民组选取10%左右的住户进行核查。

选取核查对象时要考虑多种因素,注意涵盖各种损失类型,不得在入户核查前将选取的核查住户名单对外泄漏。

第十六条 在现场核查时应注意向居民了解补偿登记工作过程、张榜公布情况以及居民对各级政府补偿工作评价。

第十七条 完成入户调查后,核查组应进行各组数据比较,判断各级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如有误差,应分析、判断产生误差的原因。

第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一般应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及时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交换初步核查意见。初步核查意见应包括对运用补偿方案的评价、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组的初步核查意见,修改和完善补偿方案。流域管理机构在收到补偿方案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同时抄送水利部。

核查意见应包括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过程、对运用补偿方案的评价、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及时提供蓄滞洪区行政区划图、经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认可的蓄滞洪区淹没图、各类损失计价指标以及各县(区)前三年统计年鉴等核查所需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的核查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要建立蓄滞洪区核查工作制度,明确核查工作人员职责,针对蓄滞洪区运用和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细化核查方案,保证核查工作公正、公平、有效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进行衔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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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管理管理机构

蓄滞洪区所在地政府可根据需要成立蓄滞洪区管理机构和蓄滞洪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由当地水利、计划、财政、税务、交通、公安、农业、计划生育、邮电通信、土地管理等部门组成。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蓄滞洪区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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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2012)内容简介

《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2012)》适用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设计。2012-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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