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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该规则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基本信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简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第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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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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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规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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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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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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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文献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讲师团工作方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讲师团工作方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讲师团工作方案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3页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 / 3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讲师团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力量,开拓律师业务,提高法律服务功 效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经深入调研,根据我会发展规划,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执 业培训与青年律师成长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 “发展委员会 ”)决定组建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 讲师团。讲师团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宗旨: 反哺社会,提高法律服务功效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引导深圳律师进行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服务实务研究,推动深圳律师行业文化建设,加强深圳 市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律师执业素质,积极开拓律师业务。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 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 工作职能: (一) 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以及新执业律师业务技能培训; (二)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 特区外执业律师的专项培训; (四) 相关行业协会、公司企业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格式:pdf

大小:7KB

页数: 8页

1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2019 年 2月 1日 -2 月 28日) 一、基本信息 2月,秘书处共收文办理 17件,办结文件 7件,并做好 各项常规工作,具体如下: 律师维权方面: 维权申请 1 宗;慰问 1 起;办理办文 2个。处理办文 4 个。 纪律查处方面: (一)投诉案件受理情况: 接待情况: 本月共接待投诉人来访与投诉咨询电话约 150余次; 案件初审情况: 对受理的 18 起投诉案件(其中司法局 移转 2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 14起投诉案件初审立案, 4 起投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初审不予立案。 案件移送调查情况: 将 22 起答辩期满的投诉案件移交 调查委调查处理; 案件移送审议情况: 将 11 起结束调查的投诉案件移交 惩戒委审议处理; 案件听证情况:召开 1场听证会,对 4 起案件进行听证。 案件结案情况: 结案案件 19起,其中投诉不成立案件 2 起、中止

最新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内容简介

《全新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各律师业务委员会编写,分为民事篇、商事篇、知识产权篇、刑事篇以及诉讼仲裁篇,收录了婚姻家庭业务、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建设工程业务、劳动人事业务、公司并购业务、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刑事业务以及仲裁业务等22个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全新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各指引的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可对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借鉴,提高律师执业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学习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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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律师业务拓展

律师学院成立之初,重磅推出房地产实务 作为律师学院的课程,完全是基于房地产产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市场地位及在律师业务发展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随着国家推出的房地产新政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律师在房地产领域的实务操作必将是我国大部分律师的主要业务,谁抓住了这个主要业务,谁就会赢得商机,获得发展。

无须讳言,房地产律师操作实务即专业又复杂,其中既涉及标的额巨大的诉讼业务,在其涉诉过程中又涉及并涵盖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律师创收的重要来源。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的房地产律师,需要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律师团队的合作精神,更需要律师实务的综合素养、律师个人的核心价值和整个律师行业的总体水平的提高。

同时,我们亦知道,当前国家和各地为平抑居高不下的房价,已采取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规定,并已开始显现其效,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并对律师操作实务提出了新要求,因此研究新问题、适应新要求,在新形势下顾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实在是当前律师专业业务培训的当务之急。

有鉴于此,我们把房地产实务培训和研修作为律师学院的“重头大戏”。围绕房地产操作实务,我们还将推出适应不同要求、对象和层次的房地产实务班、建设工程班、基础设施班等相应的系列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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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务律师基础实务作者简介

李晓斌,博士,师从民法之父佟柔教授和著名法学家曾宪义教授。,全国优秀律师、北京首届十佳房地产律师,在北京律师协会首先倡议并推动建立全国第一家土地法委员会,北京首批试点个人所——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我国第一个在直辖市建立的区级协会试点即北京市宣武区律师协会会长。

先后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北京、天津、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兼秘书长,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学分会副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中心地产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学术研究部执行主任。

长期致力于土地、房产法律实务与研究,是参与国家立法最多的学者型律师,业务涉及合同、公司、地产、矿产、职务犯罪等多个领域,承办了一批重大项目和有影响的案件,是业界广受赞誉的“睿智、忠厚、有文化”的律师代表。

作为律师界的代表,曾数十次参与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伙企业法、城市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研讨工作。尤其在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李鹏等领导的接见并做专题发言,由新闻联播和有关的央视专题访谈节目报道。

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秉承“树法律之义,扬兄弟之情”法律服务精神,已经成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中的一杆旗帜,是国内知名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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