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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2004.08.30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简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废止13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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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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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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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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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布时间】 2004 年 08月 30 日 【实施时间】 2004 年 08月 30 日 【失效时间】 【法规分类】 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 键 词】招标投标失效规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8 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在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 经商 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目录》 (共废止 13个文件 )。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印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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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修改废止一批招标投标等规章文件

8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表示《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27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包括两个目录:《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12件)、《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 。

其中,在《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中,对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发改办法规〔2005〕824 号)进行了修改:
1.将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其他有关 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 的核准及督促落实。”
2.删除第一条第(四)项“稽察办负责招 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 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3.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关司局 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 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一 式五份)。
在《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中废止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1号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27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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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改革报公示

为深入贯彻国办《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工程建造技术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理论与技能水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证中心决定联合北京中培国育人才测评技术中心共同开展智能建造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等级考试工作。经学时达标并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改革报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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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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