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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家质检总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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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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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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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录入日期: 2006 年 07 月 03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号) 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 月 14 日国务院第 4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日起施行。 总 二○○九年一月 年 3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3 号公布 根据 2009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 )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 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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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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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目录

第一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就《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的修改答记者问

第二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二)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及部分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部分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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