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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及相关税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融资或其他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时,适用本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四条

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管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本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计价依据。

(三)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规范监督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相关诚信体系。

(五)跟踪和监管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活动。

(六)调解工程造价纠纷。

(七)其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七条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国家、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本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本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编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人工、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相关费用按本市标准执行。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人工、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编制办法和发布的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招标时还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条

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做到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下同),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竣工结算。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设计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概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施工图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省综合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市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的,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合同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每个支付期间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进度款。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当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可提请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高于国家、省标准的,应将增加的工程造价计入招标控制价和结算内,并在合同中明确。

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项目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并应当单独列项,按照规定标准计取: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规费。

(三)税金。

(四)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中标后工程造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3名以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其中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名的,可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企业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还应当加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承接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造成工程造价被抬高或压低幅度超过5%。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四)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到位、分支机构设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开展监督检查。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1998年6月7日施行的《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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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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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发布简要信息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93号

【发布日期】2013-01-24

【生效日期】2013-02-2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市 长:何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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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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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献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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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 年 月2 日市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筑市 场正常秩序,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 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及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投资估 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 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建设委员会可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以下 简称造价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8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 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整个过程所需费用的总和,包 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3)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3)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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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1 / 3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3)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号 【发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01.24 【实施日期】 2013.0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2年 12 月 26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第 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 1月 24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号公布 自 2013年 2月 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 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协会章程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二00六年十一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全称为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英文名Zhu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ice Association缩写为ZHCE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单位、以及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建材、司法、金融、审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登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协会进行相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珠海市辖区。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6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1、研究珠海市工程造价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珠海市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政策性建议,加快珠海市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等专题调研,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与推广;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巩固和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工程造价软件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4、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订、实施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准入与清除制度,建立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信息数据,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中的问题;

5、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业规章、公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施检查和监督;

6、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研究活动,受理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为社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7、代表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业、造价工程师与同行联系、交往,履行相关行业组织成员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为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组织珠海市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推荐行业优秀成果;

8、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统一工程造价数据系统,促进工程造价软件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行业管理信息网络,出版工程造价刊物和资料;

9、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工程造价行业及与造价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4、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优先在本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6、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为本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匾。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应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8、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1、2、4、5、6、7、8、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珠海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工程造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管理能力;

3、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工作业绩好,依法经过选举通过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珠海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珠海市建设局和珠海市民政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珠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超过一年以上,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珠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珠海市民政局及珠海市建设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珠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珠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第一届3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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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简介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27

【生效日期】1993-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1993年5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保证珠海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珠海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建筑属性进行界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称市监察大队)是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机构,行使城市规划监察职能,负责监督、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并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筑行为:

(一)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维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门窗,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使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围封阳台和在天台、楼顶搭建加层(房)、搭棚等。

(四)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转让、租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但未经市规划局进行基础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使用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永久性建设的;

(九)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续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或原设计使用功能的;

(十一)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设置广告牌、路(招)牌的;

(十二)擅自改变绿地用途,造成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要求的;

(十三)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均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违法建筑报装水电,市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对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发给的应予吊销。

第五条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建设工程的报建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拱以下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

(三)报建批准图纸(包括用地红线图、施工图等)。

第六条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经发现,应当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强制拆除,没收所有建筑材料、机具,作价低偿强制拆除的人工费用(以下条款所列强制拆除所得的材料、机具均按本款处理)。

上款在建的违法建筑是指建筑物单层尚未封顶或构筑物尚未安装完毕的建筑。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市规划局视情况作出拆除或罚款等的处理。

第七条违法建筑未办理报建手续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报建手续,并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筑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违反上款规定,在限期内不补办报建手续、不采取改正措施或不缴纳罚款的,对违法建筑可予以没收或拆除。

没收的违法建筑,其产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局管理。

第八条下列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限期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和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对周围居民正当权益或对四邻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六)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筑及其整体布局的;

(七)对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规划保留水域、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和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

第九条市规划局处理违法建筑案件的具体程序,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对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队伍,市规划局和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强行制止。制止措施包括:收缴、封存施工工具和设备;通知有关部门断电、停水或吊销施工执照并清理外地施工人员等。

第十一条实施违法建筑行为造成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三至五倍的罚款,并责令其按原状修复或按原价赔偿。

实施违法建筑行为危害他人人身财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主管机关应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承包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除由市建委处以罚款外,对其中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资格。

协助违法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的机构,初犯的,予以通报批评;再犯的,市规划局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该设计机构的所有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对实施违法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提请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违法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督促该单位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建设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抗拒、拖延、纵容行为的,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办理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市规划局和本规定所列其它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5年3月1日颁布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珠府字〔1985〕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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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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