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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质量建队的要求,建立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的消防队。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是政府,企事业单,社会团体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业务上受消防局指导,人员和经费独立的消防队。所谓正规就是指公安消防队,也就是消防官兵们的现役消防队。
个重要工作,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象和社会的特征表现。不文明的施工,不仅影响一个工程、一个企业的,而且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1、安全施工 ...
火场自救疏散时不要乘坐电梯,防止电梯因停电被困其中。逃离有烟气火场时,最好用折叠多层的湿毛巾捂住口鼻,压低身体,防止过量吸入有毒气体。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实施组织扑救,及时疏散被困人员。当大火封门,无法...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县级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由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任命,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地级以上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
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训练检查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专职消防队应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队员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队规章制度,听从命令,服从管理。
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消防常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消防条例》 、《城市消防站建设 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 应当参照执行, 逐步达到本标准的 要求。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 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 以及对消防队建 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 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 二类消防队、 三 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3-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 职 消 防 队 建 设 标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专 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 应当参照执行, 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 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 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 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 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 二类消防队、 三类消 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5 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3-4 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1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专职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
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