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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 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十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二十条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和相关地方标准,我部组织完成了2015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评价工作。现将通过评审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截止到2015年6月3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公示了多少批了?哪里可以看到历年较全的公示案例情况?
总共公示了多少批我就不加了,今年公示了12批,去年公示26批,绿色建筑地图网上面全都有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体系 还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什么不一样?
我想你指的是国内的绿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是一回事儿,是用来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认证的评价标准体系。绿色建筑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这俩标识是在建筑设计的不同阶段去申请的。就跟给空调...
绿色建筑评标标准,目前针对两个阶段进行评审,并相应阶段奖牌。 绿色建筑的室内布局十分合理,尽量减少使用合成材料,充分利用阳光,节省能源,为居住者创造一种接近自然的感觉。以人、建筑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
2011年度第15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示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住建部组织完成了2011年度第15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评价工作,具体项目见表1。
2012年度第3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完成了2012年度第3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评价工作。通过评审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具体名单见下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公示
苏建审批公示(2015)一体化延续第8号
关于2015年第8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及资质审批有关管理规定,我办对近期网上申报的7家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江苏建筑业网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3日。
二、申请资质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在公示期内将陈述材料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补正材料上传”中补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逾期不予受理。如对审查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向我办咨询。
三、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和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均可通过电话或信件方式向我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具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四、我办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八楼(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51868230、51868208、51868249。
附件:2015年第8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审查意见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郑重声明
近期,有不法单位或个人,以协助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为由,并以“包通过”、“与住建部或住建厅某某部门有直接关系”、“提前告知审查信息”等幌子进行诱骗,非法收取中介费;或者以某某办公室、某某组委会名义,不正当收取“重质量、守信誉诚信施工单位”宣传评审费;或者通过信息技术非法模拟我中心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冒充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能提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办理等方面的服务。
为此,我中心郑重声明:
我中心作为窗口服务单位和行政许可部门,始终秉持“依法公正、廉洁高效、优质便民”的宗旨,竭诚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服务。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各环节,规范服务、廉洁自律,并承诺:一是对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是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任何活动;三是严格按法定标准和程序办理。欢迎大家监督。
如发现有上述非法行为或有违我中心承诺时,可向我中心各相关业务窗口咨询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特别是如果涉及我厅职工,请及时举报或报案。请大家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将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利用网络识别、实地核查和信用管理“黑黄名单”制度等手段,加大人员和项目信息核查力度,进一步依法联合严惩企业和个人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监督(举报)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小组副组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贺志良025-51868697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文件全文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经审核,778人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95人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 张莉等778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2. 雒婵娟等95名不符合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0年3月10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