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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定的办法。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解读

作为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政府规章,《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从201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从牵头制定部门——市住建局了解到,这部办法列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共43条“绿规”,涉及划定城市“绿线”、推行“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推广乡土适生植物等内容,要用绿色“指挥棒”激活山水资源丰富的精美镇江。

统筹城市绿地,建更多“口袋公园”

众所周知,镇江自然山水资源丰富,北部有“三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沿江湿地;南部山体延绵,古运河穿城而过,二十余座山体分布城区,南山风景名胜区已成为城市绿核。如何让“绿”穿插其中、点染山水?新的《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提出:通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用地面积,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确定城市绿地系统海绵体功能、防灾避险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目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与此同时,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市住建局绿化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绿地也在动态变化中。作为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怎样推进绿地布局的均衡性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我市在完善公园体系的基础上推行“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的建设。细化到具体指标为,市民出家门300-500米,就有一个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街头游园、广场等公园绿地。这些为人们提供日常活动设施、小规模的城市开放空间,在空间形态上是与绿化结合的小活动场地,又被称为“口袋公园”。大西路绿地、中山广场、花山湾广场、健康广场、东吴路双拥广场等都是市民身边的“口袋公园”。

2017年,市住建局将完成绿地系统规划修改并启动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同时编制“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规划,指导、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推广技术性条款,细化行道树栽植

一年一度的植树节即将到来,您会种树吗?据城市绿化管理站工作人员介绍,种树是一门技术活。一般来说,树苗自带的土球直径要达到树苗胸径的8-12倍,树穴则要更大;树苗放下后,要回填种植土等;栽好后还要扶正,土要压实压紧;定根水应一次性浇足浇透……正是因为诸多技术性要求,新的《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对怎样栽植行道树作了技术方面的规定:“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规格应当适应城市道路环境和区域环境;行道树树池宽度不小于1.2米,深度不小于1米;种植土应当满足树木生长需求并与原土相接。”

我市已在九华山路、焦山路、团山路、黄山西路、京口路的绿化组织实施中,落实了这些技术要求。每一个树穴挖足1米深,确保见到原土;同时清除工程用灰土、石灰、水泥等,回填透水透气的材料和种植土,让树木根系有一个自由、充足的生长空间。今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绿化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确保树木种植基础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到位,为树木的健康生长打下良好的基础。

推广适生植物,体现城市季相变化

镇江地处长江下游南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较为分明。可是近年来有市民感慨,行道树比较单一,很多新建道路看到的都是香樟。与国内很多城市一度追求的“四季常绿”理念一样,镇江的行道树未能很好地体现城市“季相”变化。

2017年,市住建局还将编制《城市行道树选择与栽植技术导则》,根据道路形态、小区域环境等因素,推荐行道树品种、苗木规格、栽植要求等,逐步推广榉树、栾树、无患子、朴树等乡土适生植物,控制香樟的用量。同时,继续实施道路绿化提升改造,逐步实现“一区一景”、“一路一景”的目标,让市民行走城市间,有缤纷春花可看,有斑斓秋叶可赏。

绿化是城市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通过科学的绿化配置,让镇江春天可赏花,夏季有阴凉,秋天看色叶,冬季有暖阳,真正让市民随气候感知四季的变化。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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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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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丹阳、扬中、句容三个辖市除外)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开展城市绿化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辖区应当明确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划、农委、旅游(园林)、国土、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城管、物价、三山南山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将节约型园林绿化的要求贯穿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的统一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修复,维持具有城市地域特色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用地面积,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应当确定城市绿地系统海绵体功能、防灾避险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目标。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范围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发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0%;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项目,(一)至(四)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5%,但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在完善市区公园体系的基础上推行“城市公园绿地10分钟服务圈”的建设。市区山体应当建成山体公园,河道单侧绿地宽度大于8米的应当建成开放式带状公园。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规格应当适应城市道路环境和区域环境;行道树树池宽度不小于1.2米,深度不小于1米;种植土应当满足树木生长需求并与原土相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多植乔木、灌木,严格控制单纯性草坪的面积。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推广乡土适生植物,科学应用市树市花,合理配置绿化树种,体现季相变化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一条 单位、居住区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鼓励采用透空围墙或者不设置围墙,透绿显绿。

城市桥梁、高架道路、轨道交通、河道驳岸、山体挡墙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按照权属或者政府授权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化和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并鼓励向社会开放;

(三)景区绿化由景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化由居住区管理单位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住宅院内的绿化由业主负责;

(七)绿化工程已超过质量保修期但未确定养护责任主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和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省、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绿化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擅自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

(四)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六)在距离树干1.5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弃置渣土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永久性绿地名录经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变更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费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手续,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用,并在被占用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被占用绿地内可利用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应当用于城市绿化;使用财政资金管养的树木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移植。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修剪使用国有资金管护的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确需移植、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绿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绿化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绿化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新建、改建道路及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者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市政、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各类管线管理部门为日常保护管线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处理后2日内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中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树龄在50年至100年(不含100年)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建设项目竣工后缩小绿地面积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市绿化建管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属于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公园和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植被覆盖、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 辖市城市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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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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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文献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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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11-6-23 10:1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1-6-23 执行日期 :2011-6-2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 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条 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市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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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txt37 真诚是美酒,年份越久越醇香浓烈;真诚是焰火,在高处绽放 才愈显美丽;真诚是鲜花,送之于人,手有余香。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 11号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已经 2007 年 8 月 24 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 公布,自 2008年 1 月 14日起施行。 二 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 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云南省城 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 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

《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或改变其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移植或砍伐城市中的树木”……从明年元旦起,保护、管理好城市绿化将有更实在的“后盾”。这就是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它也是我市获地方立法权后颁布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昨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邀请市住建局和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对这部规章进行解读。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明确了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工作要求。主管部门为住建局,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据介绍,《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不仅遵循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也结合了镇江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生态立市的原则。《办法》特别强调了对城市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和修复。

在提问环节,《办法》中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如何推行城市公园绿地十分钟服务圈?”“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如何查处?”等内容受到与会媒体的关注。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公园绿地十分钟服务圈”是指,市民走出家门10分钟左右,就能到达一处30005000平方米左右的公园绿地。根据统计数据,我市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完成情况比较好,但居民还是觉得周边的公园绿地少,主要原因是绿地分布不够均衡,所以《办法》要求推行的“城市公园绿地十分钟服务圈”就是要均衡布局好公园绿地。

不仅如此,《办法》还明确了对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给予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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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简介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已批准的规划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城市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属于旧城区改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铁路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五十米,铁路支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应当不小于二十米;

(六)工业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项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河)生态景观。

滨水(河)区域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在不妨碍河道行洪的前提下,流经市城市规划区的沂河、祊河等主干河道两侧应当建设五十米以上二百米以下的绿化带。其他河流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不小于三十米的绿化带。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托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以林荫道为主的绿道网络,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植物群落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科学培育、引进和应用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

第十七条 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构建海绵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地内铺装道路应当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十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商业、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建筑物、构筑物,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 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室外公共停车场(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栽植庇荫乔木,配植绿化隔离带、植草地坪。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消防、水利等建设协同推进,统筹兼顾。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地总量。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城市公路、铁路、河道、湖泊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该绿地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我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应当根据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依法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损害的,占用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二)野餐烧烤、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晾晒衣物、搭棚;

(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农作物;

(四)挖坑、采石、取土;

(五)攀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

(六)损坏座椅、花坛等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先行处理,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合理距离。因管线、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自行修剪。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可以并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中可供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和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的规定,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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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解读

继去年(2017年)1月1日颁布施行《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今年(2018年)3月1日起,我市又一部“绿规”即将生效施行。昨天上午,市住建局就《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与新闻媒体通气。

作为一部政府规章,《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今年(2018年)1月底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据参与起草、审查这部“绿规”的人士介绍,城市绿线是指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边界控制线,与规划红线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管理对象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和生态控制区域。

我市将城市绿线细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分别“归口”相应的管理部门。这一内容是首次在地方出台的绿线管理制度中出现。如现状绿线,指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绿地控制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规划绿线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划定的绿地范围控制线,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态控制线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由农委、旅游(园林)、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

对于市民来说,城市绿线可观可感。《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批准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在两种以上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划定绿线的已建绿地应当设立现状绿线公示牌和界桩,公布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管理主体等内容。”市住建局绿化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现状绿地也在动态变化中。一般来说,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修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市民可以放心的是,原则上,城市绿地“只增不减”。城市绿线的调整将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因调整绿线而减少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同类绿地。

此外,《镇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施行后,我市还将运用“互联网 ”的理念,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城市绿化数字地理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获取城市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实现城市绿线的动态监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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