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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时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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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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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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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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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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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办法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经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省政府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三条

重点流域内各设区市政府是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两方面。

水质指标主要考核流域内相关设区市交接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该项考核按《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91号)的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项目指标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控制、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河道和小流域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五个等次。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

考核总成绩和分项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占考核权重的70%,项目指标占考核权重的30%。

水质指标得分,根据各有关设区市交接断面考核结果评定,分别按优秀(100分)、良好(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0分)计。

项目指标得分,按各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完成(100分)、调试(75分)、在建(50分)、前期(25分)、未启动(0分)计,并对所有列入考核的项目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综合评定,即:

项目指标得分=(Nr×100 Nd×75 Nb×50 Ne×25)/Np,其中:Nr、Nd、Nb、Ne和Np分别表示完成、调试、在建、前期项目数量和项目总数。

规划期第1年至第5年项目指标得分,分别乘以3.0、2.0、1.5、1.2、1.0系数后,再按考核权重纳入考核总成绩。

在进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现场核查时,如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规划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项目完成情况与自查报告不符等情况的,该项目考核得0分。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

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作为附加考核内容,附加考核总分10分,考核结果计入考核总成绩。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七条

各有关设区市政府每年年末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应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有关设区市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

考核总成绩不满60分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有关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应优先加大对其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其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直至完成其整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地区,由省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情况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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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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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文献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格式:pdf

大小:15KB

页数: 5页

第 1 页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7 各位代表: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水污染防治法》 执法检查方案的通 知精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从 5月上旬开始,开展了自查活动。 现将我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水环境现状 (一)污水排放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20XX 年度 全市废水排放总量 X万吨,主要排入 XX河。工业废水排放 X万 吨;生活污水排放 X万吨,处理量 X万吨,生活污水处理率不到 X%。废水中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总量均控 制在 XX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之内, 但与 20XX年相比都略 有上升,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 4027吨(计划 4030 吨),比上年 第 2 页 上升 4.7%;氨氮 730吨(计划 736吨),比上年上升 1.8%。 (二)河流水质现状。我市在主要河流 XX河上共设有 4 个 水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简介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各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滇池、巢湖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上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对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相关专项规划的考核,由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各专项规划确定的跨省界断面、湖区(水库)断面及重要支流断面为考核断面。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各流域的考核断面,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公布。对太湖流域其他指标的考核,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70分,项目指标30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

第六条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环境保护部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对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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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简介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水利部17日联合发布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要求,到2015年,重点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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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

在总量控制上,《规划》提出到2015年,重点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2010年削减9.7%;氨氮排放总量削减11.3%。此外,《规划》明确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建设、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6大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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