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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1 敬 启 者 首先非常感谢贵司给予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参与竞争的机会。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 司是西子联合控股(中国 500强)所属西子电梯集团的下属企业。作为知名品牌,我司将 以开拓电梯产业新领域为己任和不断创新的精神,不断的完善售后服务和质量,以极大的 诚意参加贵司开发项目的报价活动。 杭州西奥电梯注册资金 1.05 亿元。公司专业生产西奥品牌的电梯、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 行道等产品。 2008年电梯部件销售量突破 11亿元,无齿轮曳引机、门机、控制系统 等均是公司主打产品。 作为一个知名品牌,行于前,立于颠是西奥的企业形象,创新成为了西奥立足于市场 的最大资本。只有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才能够使西奥立足于整个电梯行业的前沿,行成 核心竞争力。而西奥在自身完善的同时,势必将会给如今前景并不乐观的中国电梯行业带 去一股清新之风,继而在潜移默化中,领着行业发展,并以惊人的高增长速度征战神州,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为客户创造价值致力于员工发展确保员工和乘客安全
浙政发〔2012〕95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建站市﹝2018﹞24号
为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放管服”改革思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中价协〔2007〕025号)、《关于改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形式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39号)、《浙江省职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16〕6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方式,充分发挥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以及社会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业和造价工程师个人负担,现就我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周期和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4年)内,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以上,申请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提交近一年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二、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1、网络教育。
2、面授培训。
3、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企业组织的内部培训。
4、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班。
5、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课题研究、定额编制、教材编写、培训授课。
6、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及省、市造价管理信息期刊(协会期刊)上发表文章等。
三、学时认定标准
1、参加省、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班,每天认定6学时。
2、参加省、市造价管理类(技能大赛竞选等)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3、担任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教育授课的专家,每天认定4学时。
4、参加省级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出版著作的,第一作者认定12学时,其它参加者依次递减2学时,最低为2学时。参加市级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教材编写、出版著作的,第一作者认定6学时,其它参加者依次递减2学时,最低为2学时。
5、参加定额编制,每类专业定额主编认定30学时,副主编认定20学时,参编认定15学时,每年最高认定30学时。
6、参加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施工合同履约检查、工程造价指数、指标测定等活动,每半天认定4个学时,每年最高认定30学时。
7、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行政调解的专家,每半天认定4学时;参加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行政调解的专家,每半天认定3学时。每年最高认定30学时。
8、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每年认定30学时。
9、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能比武(知识竞赛)命题、审题、阅卷,每半天认定4学时,每年最高认定30学时。
10、以个人署名且公开发表(以正式书刊号为准)的工程造价相关专业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6学时,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4学时,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3学时。其他参加者依次减少1学时,最低为1学时。
11、在省级造价管理信息期刊上或者省造价管理协会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4学时,在市级造价管理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认定3学时。其他参加者依次减少1学时,最低为1学时。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织内部培训应满足的条件
1、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原则上不少于15人;
2、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
3、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4、其他类型的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如果超过15人可参照执行。
五、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申请流程
1、参加网络教育的,按在线学习课程记录的时间计算学时,打印合格证明。
2、参加集中面授培训的,在培训结束通过考试合格,按面授组织确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组织专题培训班,应提前15天将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授课老师、参加人员等报省造价管理总站报备;培训结束后,应在30天内将培训通知、授课课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省造价管理总站,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4、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织本单位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内部培训,需提前15天将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授课老师、参加人员(仅限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拟申请的继续教育学时等到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报备;培训结束后,应在30天内将培训的学时报备申请表(附件1)、授课课件、学员签到表提交省造价管理总站,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认定继续教育学时。造价咨询企业组织的内部教育培训每年认定不超过30学时。
5、参加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定额编制、课题研究、行政调解、命题阅卷、质量检查等活动,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认定并发放学时证明。
6.发表论文、著作的,应在当年向省造价管理总站提交证明材料,经认定后发放学时证明。
六、其他
1、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协会)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在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2、对于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教育学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3、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在本注册期内有效,造价工程师可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查询。
4、本意见由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16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
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
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在建水库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报水库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不安全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予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降级使用和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