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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方案》(中府办〔2009〕19号),加强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共建集聚区”)的建筑管理,力求“设计理念30年不落后、建筑形态50年有看头”,根据《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共建集聚区内各项新建及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共建集聚区规划建设要实现时代特征、中山风格、岭南特色有机结合,充分展示中山现代化城市风貌,着重处理整体规划与建筑单体的关系,确保共建集聚区的建筑成为佳作和精品。
第四条 共建集聚区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景观特征及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等,应当根据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五条 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须将建筑管理作为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城市设计工作。
第六条 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在报请市规划部门审批前,须由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共建集聚区所在镇区应根据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制定《共建集聚区建筑管理导则》对外发布。
第八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时,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时,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不符合共建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共建集聚区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需变更设计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过程和竣工时,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组织检查和工程验收,并以此作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未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的建筑,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一条龙”联合审批制度,对需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事项,按照“一家牵头、提前介入、集体会审、限时办结”的原则,采取项目会商、网上并联审批、联审会议、联合勘验等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确保共建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高质量、高速度推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你好,按照发改委的 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于2015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发改委...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1 / 6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与国家、 省有关法律法规衔接, 规范出让用地公 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 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确 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 改变土地 用途为经营性功能的建设用地的公建配套规划管理。 自建自住的 私人住宅用地除外。 b5E2RGbCA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 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 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应当移交 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教育设施、 社区医疗卫生设 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及市政公用 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 。 p1EanqFDPw 第四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 由规划部门依据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1 附件: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 促进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 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粤 府〔 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类别) 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 (M)”大类 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 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 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项 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 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 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近日,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概念性规划、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启动区城市设计通过专家评审。评审会议由淮安市规划局组织,来自市发改委、卫计委、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人及省规院、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交规院、东南大学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对概念性规划、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启动区城市设计成果进行了点评。专家一致认为,该规划成果现状资料调查较为翔实,空间布局基本合理,深度达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的相关要求,为集聚区未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南京、淮安两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区域共同发展战略部署重点打造的共建园区之一,启动区面积1平方公里。为加快推进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宁淮两市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在启动区1平方公里基础上,规划范围扩大到10平方公里。2015年4月,规划部门启动了集聚区概念性规划、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启动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此次规划成果修改完善后将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淮安市政府审批。
日前,记者从青海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信息化和宽带青海建设办公室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我省将开展大数据集聚区建设,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集聚效应,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刘小宁介绍,今年,我省将以“做大总量、提升层次”为目标,以扩大信息消费为引领,以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为主线,以做优软件技术服务业为支撑,以两化融合和“互联网+”为抓手,创建大数据集聚区为突破口,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全省信息产业实现跨越发展。
按照工信部即将发布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指南》要求,我省今年将重新调整和优化大数据专家委员会结构,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开展全省大数据集聚遴选、评估工作,确定省级大数据产业集聚区。
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企业大数据应用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推动工业企业数据资源“上云”集聚,力争“产业云”初见成效。加快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促进大数据技术在工业企业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经营管理等全流程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示范应用。鼓励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引进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形成大项目带动小项目、主体项目带配套项目、上游项目带下游项目的发展局面。
国内领先的绿色建筑展示体验区、绿色建筑产业集聚区、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区、绿色建筑人才创新创业区、绿色建筑国际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