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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6.26)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1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11.3)
核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征地相关的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征地相关的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1998.12.27)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9.9.17)
其他法律政策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11.24)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10.22)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1.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10.2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2006.12.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12.24)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11.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2002.7.12)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3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4.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节录)(2007.8.17)
财政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2005.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1.1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10.12)
争议解决途径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2006.6.21)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1.4修订)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1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节录)(2005.7.29)2100433B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政策手册》内容主要包括:最新政策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核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征地相关的条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征地相关的条文解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等等。
你好,这个的话你可以看看以下的介绍 城镇拆迁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
征地补偿标准是由各地区的不同,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所以国土资源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征收土地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正式发布。 通知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
金堂县2011年最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金堂县 2011 年最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一 政策依据 (1)川办函( 2008)73号(2)川办发( 2008)15号 (3)成府发( 2009)31号(4)成国土资发( 2009)448号 (5)成老社发( 2009)131号( 6)成劳社发( 2010)30号 (7)成府发( 2010)8号(8)金堂县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二 政策要点 (一)征地补偿 1、青苗: 1200元/亩地面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 1、附件 2) 2、土地补偿费 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共同讨论决定如何使 用,耕地补偿 18700元/亩,非耕地补偿 9350元/亩。三年分四次付清,按银行 基准利息计息。 (二)人员安置 1、农转非人数:征用该组土地面积除以该组人均土地面积为改组农转非人 数(土地面积 =耕地面积 +非耕地面积) 2、人员安置标准: 因 2010年征地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 1 页 共 22 页 三一文库( www.31doc.com ) /实用范文 /合同范本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一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2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村民委员会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的批复》 (京发改号 )和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 ,拟 进行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该项目需征用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乙方 )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和《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位于侧,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 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第 2 页 共 22 页 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 准万元 /公顷 (万元 / 亩),共计万元。其中安
《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政策解答(第2版)》内容简介:土地征收作为土地法律中的一个基本制度,对我国农民集体财产权及社会经济生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
《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政策解答(第2版)》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作出简明扼要的解答,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实证,附录核心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便阅读理解。
《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政策解答(第2版)》具有内容全面、通俗易懂的特点,适合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农村大众阅读。
第一部分 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
第二部分 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 征地相关法律文书范本
第四部分 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核心法律政策(摘选)
第五部分 实用信息附录2100433B
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及征地范围内实物量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县(区)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政府(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房屋搬迁管理机构,配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实物量调查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并负责进行征地地块的前期土地整理工作。
区搬迁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搬迁协议签订、房屋搬迁、被搬迁人安置补偿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人社、农委、民政、公安、工商、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在征地报批前,经市、县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区搬迁服务机构对拟征地地块进行实物量调查,测算征收土地所需费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地区域的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得少于30%。
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2%以内的,按照核查结果价值总额2‰对实物量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奖励;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5%以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核查部门按照差额部分50%的比例予以奖励。
市征地服务机构的调查结果和市财政部门的核查结果在征地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实物量核查结果进行举报,经审计机关审计,核查结果与审计结果差额比例超过±2%的,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核查评估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以差额部分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征地资金专户。
征收一般农用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
(一)平山区、明山区为7万元;溪湖区为7万元(其中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为6.6万元);南芬区为6万元。
(二)本溪县为3.5万元(其中小市镇为6万元);桓仁县为2万元(其中桓仁镇为5万元)。
其它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照系数进行调整计算:建设用地系数为1.0,未利用地系数为0.8。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作物的一茬产值计算。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组织价格、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土地上的电力、广播、通讯、农田水利等设施,按照行业规定标准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标准和产权调换价格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建设、房产等部门共同确定,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按照规定另行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上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民政、林业部门发布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坟墓由墓主自行迁移的,给予迁坟费用补助;逾期未迁移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依据征地前6个月的纳税证明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搬迁重建的,根据企业规模按照6—12个月计算;未搬迁重建的按照3个月计算。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市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需要安置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拨入所在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入股安置、再就业安置、移民安置等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安置。
征地补偿费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征地补偿费足额发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依法交付土地。
对征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或省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阻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征地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制造、办理和发放权属证明等各种证照、证明,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参与私建滥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聚众闹事,干扰和阻碍征地工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地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指定评估、非法干预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损害征地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超过±5%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