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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3.电话机1部。
第六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台式计算机1台。
第七条 司局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便携式计算机2台;
2.复印机1台;
3.碎纸机1台;
4.扫描仪1台;
5.投影仪1台。
第八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打印机1台(按房间配置);
2.电话机1部(按房间配置);
3.传真机1部。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国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
项目 |
单价上限(元) |
台式计算机 |
6000 |
便携式计算机 |
11000 |
打印机(岗位) |
1600 |
打印机(公用) |
3000 |
电话机 |
200 |
传真机 |
2100 |
碎纸机 |
800 |
复印机 |
16500 |
扫描仪 |
1600 |
投影仪 |
10000 |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
项目 |
岗位 |
单价上限(元) |
办公桌 |
司局级 |
2000 |
处级及处级以下 |
1500 |
|
办公椅 |
司局级 |
800 |
处级及处级以下 |
500 |
|
桌前椅 |
—— |
500 |
会议桌 |
—— |
1000 (每平方米) |
会议椅 |
—— |
450 |
折叠椅 |
—— |
120 |
文件柜 |
—— |
1000 |
书柜 |
—— |
1000 |
单人沙发 |
—— |
1000 |
三人沙发 |
—— |
2500 |
大茶几 |
—— |
750 |
小茶几 |
—— |
500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管资〔2009〕22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办公空间的走廊设计一般照度低,不仅节约能源,而且防止员工在此过多的徘徊,所以往往也不设置家具。但当前在空间允许的条件下走廊正向休闲走廊转化。这里然采光,墙面绘画的展示,地面天然纹量的大理石和脚感舒适的...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使用面积为16—19㎡;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使用面积为12—15㎡...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1 目 录 总则 ......................................................................... 1 第一部分 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 2 1 基本规定 ........................................................................................................................................ 2 2 日常检查和维修 .............................................................
办公家具国家标准尺寸
下载可编辑 .专业 .整理 . 办公家具使用的常规尺寸 发布日期 :2014-04-27 办公家具既给人提供办公的家具 ,一套合适办公家具 ,将给人提供舒适 的办公空间 。所以办公家具尺寸大小也是尤为重要的 。为了满足人体 工学尺寸 ,在安装工程设计和办公家具制作时 ,必然要考虑室内空 间、办公家具摆设等与人体尺度的相关问题 ,来确定办公家具的相关 尺寸。这里介绍一些常见的办公家具的常规的尺寸 : 一、 大班台:长 1400—2000mm 宽 800mm 高 750mm 二、 办公桌:长:1200—1600mm :宽:500—650mm 高; 700—800mm 。 三、 屏风办公桌 :矩形: 长 1200mm 宽 600mm 高 1200mm 桌面 高:750mm L型 : 长 1400*1200mm 宽 500 高 1200mm 桌面高:750mm 下载可编辑 .专业 .整理 .
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首次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该标准共列出18类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价格上限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和实物量标准等。以台式机为例,购置价格不得超过6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5年,并依据编制内实有人数进行配置。《标准》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省级部门意见基础上,参考其他地区资产配置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标准》要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障资产信息清晰完整。
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对本垂管系统(不含中央本级)制定具体标准,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中央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司级和处级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数)。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解释。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