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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2月13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房地〔2006〕37号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评估、评审条件,职责分工,评估、评审内容,评估、评审程序,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监督检查,附则8章28条,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 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

(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 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

(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评估、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以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项目实施;

(四)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

(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

(七)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八)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评审应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第五章 评估、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估、评审单位,提出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评估、评审单位根据评估、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估、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评估、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估、评审初步报告。

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

(2)评估、评审依据;

(3)评估、评审范围、要求;

(4)各专业评估、评审意见;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

(6)评估、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

(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评估、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评审最终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是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二十条 评估、评审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估、评审工作:

估(概)算

投资额(万元)

1500以下

15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时限

(工作日)

10

12

16

20

第二十一条 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1500

以下

15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7000

以上

项目建议书

评估取费

1.5

以下

1.5-4

4-5

5-6

按国家

规定

可行性

研究报告

评估取费

2

以下

2-5

5-7

7-8

按国家

规定

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项目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第二十二条 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概算投资额

1500

以下

1500-3000

3000-10000

10000-15000

15000

以上

初步设计

评审取费

3

以下

3-6

6-10

10-15

按国家规定

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0.8-0.9系数计取。

第二十三条 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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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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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简述

2007年5月18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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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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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51KB

页数: 16页

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加强公司管理体系,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程 项目的立项工作。 1. 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 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 经扩大建设规模后, 其新增加的固定资 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 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 (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 项目。 3. 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 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 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 增建一些附属、 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 技术改造项目, 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提高产品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51KB

页数: 12页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 采购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推进 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等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包括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单 个项目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包括适用《招标 投标法》的工程类项目。 开标评标活动由项目评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标评标活动原则上在采购中心开标评标室 进行,各采购处应在发布采购文件前通知项目评审处,由项 目评审处统一安排评标场所。需在其它场所进行开标评标活 动的,由项目评审处向办公室申请预算,填写《开标评标室 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1)

苍南海西中山医院初步设计评审通过

日前,县住建局在苍南台湾商品交易中心组织召开苍南海西中山医院初步设计联合审查会,会上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充分讨论,原则上给予通过。

苍南海西中山医院选址在县城新区苍南大道以西、惠达路以南的44-3地块。该项目按二级综合性医院规模建设,特色为小综合大专科。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6亩,总建筑面积为78952.65㎡(其中地上60172.15㎡,地下18780.50㎡),该项目投资额约5亿元。

该医疗项目由易得利集团有限公司与台湾中山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是我县对台招商引资和浙商回归的重点项目。通过引进台湾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的优质医技力量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建设海西中山医院,将提升苍南医疗水平,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和扩大服务供给,满足苍南人民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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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基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标准化手册图书目录

第一章 电网基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实施细则 1

第二章 电网基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主要参考依据 11

第三章 电网基建工程初步设计主要评审要点 22

第四章 电网基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标准 31

第五章 电网基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上报数据模板 76

第六章 电网基建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意见模板 81

附录 电网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常用技术参数表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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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全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乡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第四条凡我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实行市、县两级审批制度。

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应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建设工程,由县城乡建委组织上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由县城乡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三)县城乡建委对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第七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后,由县城乡建委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八条 申请人报请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用地等批准文件及附件;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及附图、附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纸质件、电子文档);

(五)初步设计对上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对方案有修改时的修改情况说明;

(六)节能审查合格意见;

(七)审查需要提供的环保、消防、人防、气象等其它相关资料;

(八)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工程须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个部分。

行政审查包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相关产业政策等内容;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市政给排水和环境卫生工程》、工程概算等内容。

第十条 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应包括(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二)单位资质、个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各专业图纸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三)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勘察设计承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勘察设计周期、收费是否合理。

(四)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市、县的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是否达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颁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初步设计的技术性是否可靠,是否经济、合理;

(四)是否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原则及公众利益;

(五)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六)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均应进行行政审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审查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一)民用建筑工程

1、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0米以上(含30米),或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2、特殊公共建筑;

3、住宅、宿舍:9层以上(含9层)的建设工程;

4、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5、地下工程(附建式人防除外):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含25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

(二)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

1、跨度超过20米、吊车吨位超过2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

2、跨度超过12米、4层以上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三)市政公用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工程。

(四)市、县级重点建设工程。

(五)使用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对第十三条规定规模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完成。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申请人从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选产生。

大足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由县城乡建委负责组建,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成员由在各专业方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时间由县城乡建委统筹安排。地点由申请人确定。

专家委员会完成技术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县城乡建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第十三条规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收到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县城乡建委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中,需对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作必要调整或修改的,县城乡建委应当书面征求县规划局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城乡建委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申请人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主要建筑和结构型式等方面的修改,必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施工许可核发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实行有效期制度。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未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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