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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文件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运行,提高采购便利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操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产品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其中,“厂商”指产品的直接生产者;“经销商”指与厂商签署代理销售协议、从厂商组织货源销售的组织或自然人;“电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参考价、中位价,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价格监测暂行办法》中界定的有关价格数据。

第三条 电子卖场相关方的采购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合法便捷原则,有利于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入电子卖场的产品应符合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等要求。

第四条 电子卖场应当通过设立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第二章 供应商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 国采中心根据集采目录和采购需求,确定纳入电子卖场交易的产品品目、配置标准、供应商入围和评审办法,并发布征集文件。

电子卖场供应商入围方式采取资格入围法,即符合资格条件、产品配置标准和服务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入围。入围的合格供应商与国采中心签署《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后,行使上架产品、报价和交易权利。

第六条 入围电子卖场的厂商应根据电子卖场规则,自行录入和维护产品信息,包括并不限于视频、图象、文本、技术参数、服务承诺等,厂商对录入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的产品进入电子卖场商品库并具备交易功能。

产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应按新产品申请上架程序办理,原产品做下架处理。

第七条 经厂商审核通过的经销商选择要销售的产品并填写供货地区、库存、价格等信息,经销商报价即视同承诺可向采购人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同型号产品。

第八条 入围电子卖场的电商可以对已进入电子卖场商品库的产品进行报价并销售,报价不得高于电商自营平台同型号产品价格。

第九条 进入电子卖场商品库的产品,已报价经销商和电商数量达到由国采中心在电子卖场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最低数量时,该产品自动上架。

第十条 厂商下架产品需经国采中心审核。

经销商退出品牌销售,经该品牌厂商审核通过后,其经销产品报价不再显示。

第十一条 厂商、经销商、电商申请退出电子卖场,须经国采中心审核通过,确保交易各方权益无争议后,相关产品做下架处理。

其中,经销商申请退出的,须先经厂商审核。

第三章 采购模式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采购模式分为直购、比价和反拍三种。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产品和经销商、电商下单的采购模式。

比价是指采购人选择三个不同品牌的产品,发起比价需求,由已勾选产品下的经销商、电商自愿参与报价,比价截止后报价最低的经销商、电商成交的采购模式。比价过程中,采购人须在系统根据核心参数筛选的产品中确定比价产品,核心参数至少为一个,且报价保密。

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一款产品后,发起反拍需求,由该款产品下的经销商、电商自愿参与报价,反拍过程中报价可见,反拍截止后报价最低的经销商、电商成交的采购模式。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产品(按电子卖场品目划分规则,下同),单笔订单金额不足直购限额的,可在直购、比价或反拍模式下任选一种进行采购。

单笔订单金额超过直购限额的,应通过比价或反拍模式采购。

第十四条 直购模式下,采购人可直接点选经销商或电商的报价产品,被选择的经销商、电商应及时确认订单。

第十五条 比价模式下,采购人应确定核心参数,根据预算填写拟采购产品的价格区间、供货周期、付款周期等相关要求,发起比价。

第十六条 反拍模式下,采购人应根据预算填写拟采购产品的价格区间、供货周期、付款周期等相关要求,发起反拍。

第十七条 比价或反拍需求发出后,经销商、电商应答前,采购人可以修改、取消比价需求。经销商、电商已经应答的,比价或反拍需求不得修改、取消。确需修改、取消的,由采购人在线申请,成交后按取消订单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 比价或反拍模式下,经销商、电商比价、反拍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比价、反拍期间,经销商、电商均可多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

第十九条 比价或反拍时间截止后已报价经销商、电商不少于3家的,报价最低的成交;不足3家的,该项目终止采购活动。最低价有多家经销商、电商的,最早报出该价格的成交。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下,单笔订单金额大于50万元,采用比价、反拍模式失败,无法实现采购的,采购人可向国采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后采用直购模式。

第二十一条 比价模式下采购人选择的产品,视同采购人认可不同品牌产品均满足采购需求。经销商、电商确认订单后,采购人不得以成交产品不符合需求为由取消订单。

经销商、电商参与报价,视同其承诺能够以该价格按时提供同型号正版原厂正品和不低于比价需求的服务。比价结果公示后应于72小时内确认订单。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电商确认订单后,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成交经销商、电商应及时供货,并提供电子验收单。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经销商、电商自行拟定签署,合同实质内容应与电子验收单一致。

第四章 履约评价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根据电子卖场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要求对成交经销商、电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成交经销商、电商付款。

第二十五条 订单完成后,采购人可对成交经销商、电商就商品质量、服务态度、到货速度等方面进行评价;成交经销商、电商可对采购人就签收及时性、付款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及经销商、电商在前期沟通和售后服务过程中,可随时发起“争议”。“争议”相对方需及时解决问题,如“争议”在10个工作日内得到有效解决,则提出方需及时确认“争议”结束;如“争议”在10个工作日内未得到有效解决,则系统提示厂商和国采中心介入。

第二十七条 系统按品目并结合销量,对产品的展示位置进行排序并自动更新,销量靠前的产品获得优先展示位置。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八条 国采中心对纳入电子卖场交易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生成参考价、中位价并定期公布,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由系统将交易信息反馈给采购人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并按照统一格式在电子卖场公示。

第三十条 直购模式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系统向国采中心和采购人所属一级预算单位发出预警:

(一)采购人1个月内通过直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产品累计超过直购限额的;

(二)采购人半年内采购同一品目产品累计超过电子卖场限额的;

(三)采购人直购时,采购价格超过该产品报价中位价50%的;

(四)采购人直购时,采购价格超过同类产品参考价30%的;

(五)采购人半年内采购产品中,超过该产品报价中位价30%的订单数占其采购订单总数80%以上的;

(六)国采中心认定的应当向采购人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经销商、电商报价无法显示:

(一)经销商、电商报价高于同类产品参考价50%(含)的;

(二)电商对同型号产品报价,高于本平台自营产品价格的;

(三)经销商、电商连续6个月未参与所售产品比价和反拍的;

(四)国采中心认定的应当向代理商(电商)预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系统强制下架该产品:

(一)某一型号产品连续12个月销量为0的;

(二)某一型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虚假信息等不符合承诺的情况;

(三)国采中心认定的应当下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比价模式下成交经销商、电商未及时确认订单的;

(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三)违反《框架协议》相关约定的;

(四)国采中心处理“争议”时,未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五)因厂商原因导致经销商服务不到位或不能按约定供货的,厂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资格6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产品上架承诺标准的;

(二)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供货的;

(三)接到采购人三次以上对供应商在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投诉,且情况查实的。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国采中心将报请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谋取入围已经核实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进入电子卖场交易的集采目录外产品,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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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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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提高采购便利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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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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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25KB

页数: 4页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 采购项目评审行为,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 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 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 评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 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 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 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25KB

页数: 8页

.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2015 年 04月 20日 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 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 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 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 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第六条 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简介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由湖南供销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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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发展历史

2021年8月23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1〕11号),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已经开通上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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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条例内容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促进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标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专家资格需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并列入市级政府采购专家数据库。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 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条件;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两名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承担过的项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对经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期为二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晋中市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评审权;

(三)评审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权利;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确定两名后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聘用证书。

(一)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左右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使有关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审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本办法《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由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晋中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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