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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由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1月16日印发。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基本信息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规则全文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

第四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边际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

第五条 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每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以下简称参与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 每家参与银行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额的20%。

第七条 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八条 当边际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进行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九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不设基本存款额,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利率下限为招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十一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

第十二条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开始时间在当期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中规定。

第十三条 参与银行不能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正常投标时,应及时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报告,并将填写完整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格式见附1)传真至操作室,进行应急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操作室收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的时间为准。超过投标截止时限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结束后,参与银行质押债券不足致使无法正常结算需要应急处理的,应及时向操作室报告,并将填写完整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格式见附2)传真至操作室,进行应急质押。应急质押时间以操作室收到“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的时间为准。应急质押的截止时间为招标结束后一小时内。参与银行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质押债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在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期限内,加强存款银行质押债券的市值监测,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规定和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指令及招投标通知等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

2.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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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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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规则发布

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8]11号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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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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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文献

企业现金管理制度 企业现金管理制度

企业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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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KB

页数: 2页

企业现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一、使用现金范围 1、产品销售的运输费、广告费。 2、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医药费和其他劳务报酬。 3、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 4、司机的车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 5、员工工伤事故、生活困难、突发事件和临时借款。 6、小型维修费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费。 除以上支付现金外, 出纳员支付个人款项, 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 应当以支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 经财务部经理审批、 董事长批准。 二、库存现金 1、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 5000元,超额部分必须及时存 入银行。 2、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部的保险柜内。 3、出纳员到银行存、取现金时,公司应派车或专人护送。 4、工资以委托银行每月定期

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管理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3页

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施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暂时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 可以立即投入流动的交换媒介。 现金的特点是普遍的可接受性, 可以 有效快速地购买商品、货物、劳务或者用于偿还债务。所以,现金是 建筑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所以此现金并非会计意义上的库存现 金,而包括企业库存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和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 为了正常生产经营,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持一定现金支付能力。 由 于收支不能保证同步同量, 收大于支时,形成现金置存;收小于支时, 形成现金需求。 企业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留存, 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 的顺利进行。 企业要保证正常经营活动的现金需求量,在此基础上 增加一定量的现金以应付未来现金的随机需求。 预防动机的现金余额 需求量取决于以下三方面: 建筑企业愿意承担的风险程度; 建筑企业 临时举债能力;建筑企业对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度。 置存现金 可用于非预期的优质购

关于2013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十期)招投标操作指令的通知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国库局:

现决定实施2013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十期)(以下简称本期存款)操作。

本期存款期限3个月,计划存款量300亿元,存款起息日为2013年12月10日,到期日为2014年3月11日。本期存款招投标定于12月10日上午9点至9点30分,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系统,面向2012—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按照《2013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财库〔2013〕15号)进行招投标。

请你司(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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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介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5〕79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存款招投标的资金范围为: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含社保基金存款)。

第三条 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为操作方式,将暂时闲置的市级财政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和社会公益捐赠的交易行为。

社会公益捐赠,是指投标银行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愿向市慈善总会捐赠,反映投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情况。捐赠资金用于资助我市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困难家庭学生、救灾等。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社保基金按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时间要求存放。

第四条 有资格参与招投标的商业银行为:义乌市设有分行级(含)以上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支行级(含)以上的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投标银行),且参与投标银行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需全部交纳在义乌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行义乌市支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二)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五条 定期存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收回的,中标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制定招标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当期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

第七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或询价)邀请函,将本期招标的资金性质、规模、期限、标的设置、投标资格要求等书面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银行。

第八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采用多重价格招标方式。资金年收益率由定期存款年利率和社会责任年贡献率之和组成。

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

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社会责任年贡献率=投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九条 中标原则。按照高收益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当投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投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第十条 整理及核实评标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人行义乌市支行、义乌银监办提前收集、整理、核实各投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标参考。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银行应当在招标邀请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具体包括《义乌市市级财政资金招投标标书(第 期)》、《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等。

第十二条 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投标银行代表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投标银行负责人以及投标银行上级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投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市财政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做拒收处理。

第十六条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择日重新举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工作事宜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做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投标银行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投标标的处理:

(一)投标银行的投标总额超过当期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总额的30%;

(二)投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余额占同期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10%;

(三)投标量低于0.2亿元或投标量变动幅度不为0.1亿元的整数倍;

(四)定期存款利率低于相同期限基准存款利率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投标标位。

第二十条 《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未经上级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标书中所有捐赠额无效,社会责任贡献年贡献率为零。

第二十一条 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投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并录入计算机系统,系统按高收益率优先规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的情况(如为社保资金的,按原存放行优先原则),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及中标金额。评委根据上年度市政府对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如投标银行经济发展考核结果排名相同,评委根据安全性指标进行评标,即按照义乌市银监办对投标银行的综合监管评级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在安全性评标排序仍相同的情况下,将招标余额平均分配给排序相同的投标银行。

第五章 中 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银行。

第二十四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财政存款存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存款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协议规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的次日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如招标计划中的存款有属定期未到期的,待到期后再予以划转,存款期限从划转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中标银行履行社会公益捐赠意向,须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以市慈善总会收到捐赠款项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以下行为的,市财政局书面通知该银行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之后的各期财政资金招投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人行义乌市支行年度综合评价或义乌银监办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公益捐赠意向的;

(四)中标银行被查实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及他违法行为的;

(五)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标银行如未在资金存放到期日结清本息并将本息划转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的,市财政局取消中标银行之后的各期财政资金招投标资格,并按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其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市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业务,并向市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局。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条 质疑投诉依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中标银行须将招标结果报人行义乌市支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下发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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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则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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