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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规定,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1、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证据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六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在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做好记录和归档,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2、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职业卫生档案举证责任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因此,职业卫生档案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具有循证性法律作用,用人单位不能职工提供职业卫生档案作为依据的,其举证权利自动丧失。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法律义务
新《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因此,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劳动者提供的法律义务。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2100433B
1.职业卫生档案要专人管理,永久保存;
2.职业卫生档案的案卷归档: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编号,装订成册;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3.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4.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5.档案室库房要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6.对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借阅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7.借阅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要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折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复印。
8.执行保密规定。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职业卫生管理的方针、计划、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建设(10分):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配备专职或职业卫生专业人员;3、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职责。二、规章制度及档案建设(20分...
广义上安全是包括职业卫生的,但是具体上,安全更多关注设备和厂区的安全,职业卫生只针对人。从评价上就看得出来,安全评估设备的安全性,针对人的话多为防护距离和比较简略的20条等,职业卫生多关注人的工作环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样板)
附件 1 档案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用人单位: 阳江市江城区 XX电镀厂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张三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目 录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表 1-1)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 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表 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项目名称: 阳江市江城区 XX电镀厂 项目类型: 金属表面加工处理 项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档案电子版)
北京市门头沟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第 1页共 25 页) 1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北京市门头沟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第 2 页共 25 页) 2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1、 企业简介 2、 生产基本情况 3、 生产工艺流程图 4、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 5、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名册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1、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 4、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及记录 7、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3、 职业病检出复查、诊断和职业禁忌内容 北京市门头沟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 (第 3 页共 25 页) 3 企业基本情况 行业分类: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略)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略)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略)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略)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略)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略) 2100433B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及实验室的布局与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