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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耕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未利用土地、低效林地、坑塘水面和沟渠等开发复垦为耕地的新增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四)因地制宜、注重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内新增耕地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竣工验收及公示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并落实监管。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内业资料报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水利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水利部门相关规划,废弃坑塘、沟渠等是否已失去蓄水、灌溉能力及项目可行性等相关问题,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农委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部门相关规划,论证项目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出具项目耕地质量等级报告;
(三)林业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林业部门规划,论证项目可行性,核查占用林地复垦及湿地生态保护的相关情况,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环保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环境及生态影响情况,论证项目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国土部门负责全面审查项目可行性,在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后,落实前期踏勘工作。
第六条200 亩以内的项目由国土局统一安排可研、规划设计编制及项目测绘工作,其相关费用县财政每年年底从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入中据实一次性拨付给县国土资源局;200 亩以上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落实委托可研及规划设计编制工作, 并承担规划设计及省规划院测绘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成本。
第七条项目踏勘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报立项前需拍摄项目现状的完整影像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案。
第八条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书面申报县国土资源局立项,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论证;
第九条项目申报应当具备符合新增耕地申报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以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要求为准,图表文应详实一致。
第十一条新增耕地项目立项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委托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镇村两级必须严格落实招投标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位置及规划设计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实地勘测项目竣工图(成图比例尺与规划图一致),并制作影像资料。
第四章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分初验和验收两个阶段。项目竣工后,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应出具初验报告。200 亩以内的项目报请市国土资源局验收,200 亩以上的项目依程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上报时间不得迟于当年11 月底)。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内容(一)项目建设任务情况(含招投标材料、施工协议、管护
协议等);(二)工程建设质量;(三)新增耕地质量;(四)新增耕地兴种情况;(五)项目的影像资料;第十七条经确认的新增耕地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在
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并及时做好年度变更调查。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项目资格,已拨付资金退回。第十九条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后续质量监管,防止抛荒和非法建设占用。
第五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补助资金来源指县财政补助用于新增耕地项目的资金(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等)。第二十一条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组织、实施、管理新增耕地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费和工作奖励资金等。项目补助资金每年年底由财政拨付给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除项目各项支出费用外的结余款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
(一)200 亩以下的新增耕地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补助经费由原来的3200 元/亩调整为4500 元/亩,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以及指标转让情况分三个年度按2:1:1 比例拨付,每年年底由县财政从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入中按照实际需要拨付数额一次性拨付给县国土资源局,再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落实。根据新增耕地指标交易的市场行情变化及项目实施难度增加的实际情况,县政府将于后期实时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补助经费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补助经费时需提供完整的招投标材料、施工协议、施工影像资料及管护协议等。
(二)200 亩以上的新增耕地项目,项目实施前,乡镇人民政府需书面请示县政府关于项目上市交易和收益分成问题,县政府同意后才可组织实施。项目上市后的收益分成,200 亩以上(含200 亩)至500 亩以下(不含500 亩)的项目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的收益分成按照5:5 执行,但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含投资成本);500 亩以上(含500 亩)的项目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的收益分成按照8:2 执行,但最低不少于500 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含投资成本);投资成本的认定以实际投入项目建设的相关支出为准。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耕地任务,加大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力度;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减其国土资源相关的指标计划,并纳入年终的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完成新增耕地项目较好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相关的指标计划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利用新增耕地项目套取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枞阳县人民政府2011 年4 月13 日发布的《关于枞阳县民间资本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枞政〔2011 〕4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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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比例?
【解答】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基本农田保护区整理不低于3%)。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项目选取湖南省内平原、丘陵山地不同地貌区域的4个土地开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提出了分等因素更新法、等别指数修订法和工程措施响应法,对耕地质量进行了等级评定,分析了新增耕地等级变化情况,提出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最后提炼总结出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分等)的一般性技术与方法。研究成果可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效益评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和基本农田补划、项目报备系统耕地等级填报等提供技术参考。
成果登记号 |
20110041 |
项目名称 |
新增耕地等级评定方法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
主要完成人 |
曹湘潭、陈刚、王宋辉、陈文明、王亚梅、周翔、杨益民、李跃龙、唐晖、刘旭峰、郭闯 |
研究起始日期 |
2009-08-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0-11-01 |
任务来源 |
部门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