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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1日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政〔2011〕96号印发。该《办法》共1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

(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

(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

(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及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未果的,可以通过申请评审或诉讼、仲裁的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出具调解具结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由行业协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专家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提供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过程中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经评审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在仲裁或诉讼期间,不影响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协会和评审委员会了解情况或查看相关材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推诿。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强行交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时,对符合标准但拒绝出具、拖延出具相关手续的,或对不符合标准但出具虚假手续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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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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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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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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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文献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2)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2)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2)

格式:pdf

大小:41KB

页数: 5页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房地产网》 HTTP://WWW.ZZFDC.GOV .CN ( 日期: 2011-06-30)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已在“郑州 房地产网”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天。各界朋友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 反馈的,传真至 0371-67889723; 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的, 将邮件发至开发 处邮箱,邮箱号码为 kaifachu1@163.com 。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 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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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房地产网》 HTTP://WWW.ZZFDC.GOV .CN ( 日期: 2011-06-30)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已在“郑州 房地产网”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天。各界朋友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 反馈的,传真至 0371-67889723; 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的, 将邮件发至开发 处邮箱,邮箱号码为 kaifachu1@163.com 。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 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市政公用、房产、城管、水务、环保、园林和绿化、人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竣工,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六)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八)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九)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十一)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 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不良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以及表彰评先的监督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未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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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监督工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城建、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路灯、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核验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沈阳市城镇建筑及建筑物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

(四)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的教育、医疗、环卫、人防、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商业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承接手续;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开通文件。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六)庭园的道路、绿化工程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书;

(七)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

(八)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一)项目的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情况;

(二)项目的主出入大门的街、路及项目名称、大门全貌;

(三)楼门(院)牌号,单元号,户、室、房间号,车库、网店、仓库等门牌号安装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五)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路灯、围墙、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棚配建情况;

(六)按照规划要求需建设的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完成情况;

(七)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的教育、医疗、环卫、人防、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商业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尚未与项目同步建设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八)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完成情况。

第八条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核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对核查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再重新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及交付使用核验手续,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商品住房交付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在商品住房交付场所进行公示,并可以向买受人提供复印副本。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手续,该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停止交付使用,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每套住房销售额处以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每套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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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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