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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空气净化协会,英文译名;Zhengzhou Air Purification Association缩写ZAPA。(简称郑净协)
本会是由从事空气环境净化、洁净室和科学研究领域所涉及环境污染与控制的行业相关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工程施工、检测与维护、设计、科研、高校、培训认证认可等企、事业单位及从业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所称空气净化是指:电子制造业洁净厂房、光电光学净化车间、生物制药净化车间、食品药品净化车间、印刷包装净化车间、实验室DNA、胚胎、干细胞、量子、纳米实验室净化工程、医院洁净手术室、ICU、CCU、PICU、中心供应、静脉液配置中心、遗传生殖中心、医学实验室、负压隔离病房、动物实验室、碳纤维、新材料、航空、核电等对相关环境污染与控制有较高需求的场所。并包含居室内空气净化的新风净化设备和居室内空气污染源的有效范围内控制等。
本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空气净化技术和相关环境污染与控制领域的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章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适时从事下列活动: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普及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
(二)开展协作、交流与咨询、培训,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建立联谊、合作、互助与创新机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后开展技术评定和认证工作,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努力提高行业科技发展水平;
(四)适时进行数据的收集、调查、整理、分析、预测、指导和发布。经政府部门批准后依法编辑出版报刊、杂志。举办会展、论坛,构建信息化服务大平台。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对话、协调和制定行规的自律机制,调解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制止会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行业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环境。
(六)探索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倡导科学、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七)代表会员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八)做好行业自律,开展诚信体系建设,代表本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涉及本行业的法规、规章、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十)积极承接政府部门相关职能委托,配合政府做好行业管理以及与本会宗旨允许的工作,促进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推进从业单位总量上规模、上档次。
根据新时代社团发展要求,郑州市空气净化协会将在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和服务好广大会员单位,在政府有关政策的支持下发挥创新发展生力军、区域发展贡献者、产业发展实践者的作用,促进技术科学进步和行业产业化升级,努力提高地区空净行业整体水平,助推地区经济、科技、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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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空气净化器都具备除甲醛的功能。国内得空气净化器技术基本都是以滤网为主,如果是好一点的滤网就有除甲醛的效能。这里跟大家说明一点,如果一台空气净化器只有一块滤网、一个负离子发生器,那么这台机器是...
可以,室内空气质量差的时候,得靠空气净化器来净化。空气净化器现在都是综合功能的,每一项功能都有专门的模块来处理。空气净化器的结构由外壳、滤网、风机组成,中间有静电集尘、离子发生器等部件。风机吸入空气由...
净化器是人们常用来净化室内空气的一种产品,可想而知,它对于净化空气肯定是有用的。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能保证我们的呼吸健康,但是你在挑选的时候要根据自己室内面积大小在购买多大的净化器。
空气净化器的标准
1 / 3 适用空气净化器的标准有哪些 目前空气净化器只有安全认证,而针对净化功能却没有相关认证。单纯的 安全认证已不能满足当代消费者对洁净、健康、环保居室生活的追求,因此迫 切需要第三方机构能够制定出空气净化器的统一的评价认证准则,真正净化规 范市场,帮助企业树立品牌;保护质量过硬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帮助消费者解 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生产企业也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认证措施,以促进空气净 化器市场的健康发展。 1、《空气净化器》 GB/T 18801-2002和《空气净化器》 GB/T 18801-2008 2002年我国制定发布了我国第一部空气净化器标准 GB/T 18801-2002《空气 净化器》。 2008年重新进行了修订《空气净化器》 GB/T18801-2008。标准规定 了空气净化器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细则、标志、包 装和储存以及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
协会拥有单位会员1178家,其中理事单位151家、常务理事39名;协会机构设置完善,下设 “开发专业委员会”、“估价经纪专业委员会”、“市场发展与促进专业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和“新视野房地产工作室”、“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二个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协会主办刊刊物《郑州楼市》和《房地产资讯》。
协会将坚持“团结、创新、高效、奉献”,“信诚勤勉、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广大会员的支持下,勤奋工作,努力为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2100433B
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测量科技协会,是一个由测量学习爱好者自发组建的非营利性学生群众组织,经学校团委批准成立,集自发性、群众性、知识性、实践性于一体的学生社团。测量科技协会以平等、团结、务实、进步为指导思想,培养本协会会员成为拥有较强专业技能、较强团队精神、较高综合素质的测量工作者。坚持以为同学服务、丰富会员及本专业学生生活、促进师生交流,创造良好的测量专业学习学习氛围为目的,活跃校园气氛、促进测量专业学习、丰富大学生课余生活、促进会员之间的友谊,搭建提高测量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平台。
一、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下设学习部、技术部、组织宣传部、秘书处四部门,每部设部长一人(酌情设副部长)。会长、团支书及各部部长组成常委会,常委会定期召开。
二、各部门职责:
1、会长:统筹全局,负责协会总体事宜,策划部署协会大型活动并监督监督执行,对社团工作做出最终决策。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2、学习部:向新入会员讲解一些专业知识,提高会员的测量技能和测量知识,同时搜集关于有关测量的最新新闻以供同学们学习。举办学习交流会,对测量相关问题的搜集和答疑解惑。参与或协助老师做一些课题攻关。营造协会内部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并为促进测量专业同学的学习献计献策。
3、技术部:帮助测量实验室仪器的维护、管理工作,各项活动仪器的租借、保护,技术支持。承担测量项目的质量保证工作。学习、熟悉测量实验室各项业务培养专业骨干。
4、组织宣传部: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包括各项活动的组织,海报、宣传画、宣传板等的写贴与收护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协会,进一步扩大测量协会在校内外的影响。
5、秘书处:协会会议的各项事物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网站博客制作与维护。管理会员档案,档案及协会重要资料。
7、各部分负责人产生办法
(一)会长、团支书在全体协会成员监督、考核下由选举产生,确定后,报校团委备案。
(二)其余各部门负责人由会长提名,经社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一、基本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学习成绩;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务实实干的工作作风。
二、基本职权:
1.协会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2.监督权
3.人事参与权
4.管理权。
第四章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入会条件:
1、拥有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在校生。
2、测量相关专业或对测量专业有浓厚的兴趣。
3、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二、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推存非会员入会。
3、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协会章程担任协会中职务的权利,并据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4、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优先得到辅导老师专业技能指导。
三、会员的义务:
1、认真履行协会章程,严格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协会决议,接受并完成各项工作。
3、维护协会的名誉,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协会的事。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会员入会程序:
1、由会员自荐或推荐介绍,报名申请;
2、经协会通过后填写会员档案表;
3、协会文件形式下发接纳新成员的通知,在协会档案注册后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五、会员退会程序:
1、会员得以书面形式向本会声明退会,在协会档案除名。
2、会员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会员决议的,予以警告或停职处分,危害协会利益者,协会内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除名的,予以除名。
1、培养本协会会员成为拥有较强专业技能、较强团队精神、较高综合素质的测量工作者。
2、围绕测量专业开展各类展览宣传活动,举办或协办测量技能比赛。提高测量专业的影响力,锻炼和提高协会会员及非会员的测量技能。
3、参与学校测量相关学术课题的研究攻关,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培养测量专业骨干,能够承接测量项目,承接工程项目,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级别比赛。
4、假期组织会员到测量有关单位进行实习,调动学习主动性。
5、定期举办测量专业学术交流会,定期请指导老师对会员进行专业培训,培养测量专业的排头兵。搭建测量专业交流平台,建立学生与老师、学生与社会沟通的桥梁。
6、搜集并展示招生就业信息,为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尽一份力量。
7、组织开展本协会内部增进友谊团结的各项活动。
一、本章程是测量科技协会的基本原则,就测量科技协会的性质、宗旨、精神方针及运作方式等作了基本规定和基本阐述,是测量科技协会各项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二、对本章程的修改须在干部例会中有过半数的成员通过,经干部例会表决,过半数成员同意后修改方可生效。
三、本章程由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测量科技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章程有关细则详见相关条例。
四、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