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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于2011年2月28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株政办发〔2011〕18号印发。该《办法》共25条。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基本信息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简介

条例全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公正公平、有效地开展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资格预审,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预先进行审查,建立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资格单位)名录,以便其直接报名投标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预审会”),作为市政府预审投标人资格工作机构。

资格预审会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招投标、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监察、银监、国资、国税、地税、工商、园林等部门代表组成。

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预审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资格单位名录实行分类分组动态管理。根据专业确定类别,根据综合评分确定组别。

资格单位分类分组的具体办法,由资格预审会另行制定。资格预审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资格单位的类别和组别。

第六条 资格预审会根据上年底在本市备案的施工企业单位数量,确定预审投标资格的方式、方法,并在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前30日,在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网和有关政府公众媒体(以下简称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申请加入相对应类别和组别的名录。

第八条 申请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数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施工企业不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受理申请前3年内无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证明材料;

(六)企业申请前3年内的信贷信用、纳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附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七)资格预审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资格预审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

资格预审会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查。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会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

前款所称综合评分,是指对申请人的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创优质工程情况、诚信行为、服务质量、纳税额、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综合评分标准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另行制定,报资格预审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会召开全体会议,核准综合评分结果,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确定符合条件的资格单位初选名录。

初选名录应当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格预审会应当将其列入正式名录予以公告。公示和公告均在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加入名录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已列入的,予以除名:

(一)未进行招投标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受到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行贿、受贿、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四)发生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恶意拖欠工资被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不良信贷信用记录的;

(七)不依法纳税、缴费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

(八)被工商部门列为信用不良企业的;

(九)在申请资格预审名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资格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法定及社会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对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积极参与投标;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投标时的项目班子到位,认真履行合同;

(四)不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活动,不转借资质,不转包、违法分包;

(五)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资格单位资质等级发生变化,应当对其类别或组别作出相应调整。资格单位不同意调整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名录中的资格单位通过投标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资格单位的;

(二)名录中符合相应条件的资格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满足项目资质等级要求的前提下,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当客观地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承包商日常履约评价。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每季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承包商履约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记录行为作扣分处理,一个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限额时,降低其所在组别,乃至从名录中清除。具体考核办法由预审会另行制定。

(一)入围后无故不递交标书的;

(二)未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超过合同工期1个月以上的;

(三)因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低下被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工程完工后,因承包资格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进行工程决算的。

第二十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预审会直接将其从名录中清除,2年内取消其参加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五)施工有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

(六)施工中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节能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对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资格单位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资格单位被清除出名录后,空出名额可按当年度申请人的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和递补的资格单位名单应当及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会应制定各项工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参与预审投标人资格活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会根据需要可以逐步增加其他专业预审资格名录。增加名录的分类、基本条件、评分细则等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株洲市所辖各县(市)不另行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预审资格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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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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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文献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5KB

页数: 13页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文件 株招管发, 2011? 17号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株政办发【 2011】 18号)研究制定的本实施 细则,已经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 O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印发 资格预审办法 实施细则 通知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办公 室 2011 年 6月 8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工程 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预审投标人资格单位名录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株 洲市政府投资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 (株政办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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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通知

株政办发〔2009〕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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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办法全文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购人在所购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预售人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督的备案;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所涉及的代收费用实行专户存储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采用由预售人委托担保机构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的方式实施。

预售人出售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使用担保,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有权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当与预售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四份,三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房产局备案。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一个预售项目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多个预售项目原则上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开户银行的,应与新开户银行及监管机构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户银行,原监管协议终止,同时向市房产局备案。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市房产局应在预售许可证上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担保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购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到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交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向银行、信用社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凭证到担保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责任担保合同;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售人需凭银行出具的预购人付款凭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责任保证合同到市房产局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预告登记。

预售人在售房时必须向预购人书面告知上述办理程序。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条

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提前3天向担保机构报送用款计划及下列相关材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售资金使用的核准意见。银行根据担保机构意见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予以拨付:

(一)用于支付税款的,由银行凭征税通知单直接拨付;

(二)用于偿还在建工程贷款的,预售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已支取贷款金额的证明;

2.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三)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供合同书或缴费通知;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或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提供委托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进度证明等;

(五)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预售人应提交监管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对商品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进度、先期拨付的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按月与预售人和银行核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账目,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使用和结余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市房产局备案。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终止执行:

(一)预售项目的楼盘已经办理初始登记,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责任保证合同全部履行的,相关代收资金已存储到位;

(二)出现协议约定应当终止履行的情形的。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全额反担保的,可以免除监管,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房产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有相关的会计师从业人员,对涉嫌违规付款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房产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款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预售款的10%。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六

条银行和担保机构因为不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给预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可以计入工程成本。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联网,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出情况纳入统一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系统相衔接。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株洲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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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引言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09〕13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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