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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买套筒,拆膨胀螺丝,你将螺母卸下,用钳子拔出螺栓便可。 拔出来的时候,要一定技巧:先把中间的螺杆往里敲回一点,然后用一把尖嘴钳夹住外面的套(墙里面那个)用力拨出来。刚开始有点困难,因为外套变...
您好,这个是特殊款式防盗窗,后期可以定做安装的,不过我们这边一般都做的防盗窗,即能打开的窗户外做一个,其他固定的玻璃处是不做处理的,全部做起来觉得房间很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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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城区临街防护窗整治实施方案
全镇城区临街防护窗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美化市容环境,依法拆除临街面各类违规设置的防护 窗、栏,有效控制重点区域临街面新增防护窗、栏,确保城区翔凤大 道、XX 大道建成区临街面建(构)筑物整洁美观,提升 XX 镇辖区 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城区临街防护窗、 栏整治工作的组 织指挥和综合协调,其人员相成如下: 略 二、整治范围 翔凤大道、 XX大道建成区临街面。 三、整治目标 依法对整治重点区域临街面玻璃外侧的金部防护窗、栏 (含遮雨 棚)进行强制拆除,并给予适当补偿,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点整治区 域新安装的玻璃外侧防护窗、栏,鼓励市民不安装防护窗、栏,确保 重点整治区域风貌整洁、有序。 四、整治要求 (一)整治内容。翔风大道、 XX 大道建成区临街面所有高、低层 玻璃外侧的防护窗、栏 (含遮雨棚 )。 (二)整治方式。对整治重点区域临街面全部
防盗窗有哪几种什么防盗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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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株洲县
国务院于6月19日
正式批复同意撤销株洲县
设立株洲市渌口区
2016年7月,株洲市正式启动株洲县撤县设区程序,成立了撤县设区领导小组,召开专家论证会、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和新区命名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并于8月2日向省里呈报了《关于撤销株洲县设立渌口区的请示》。
2016年9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该请示正式呈报国务院。
株洲县(资料图)
同意撤销株洲县,设立株洲市渌口区,以原株洲县的行政区域为渌口区的行政区域,渌口区人民政府驻渌口镇学堂路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株洲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明确提出,撤县设区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株洲县撤县设区后
株洲市区辖荷塘区、
芦淞区、
石峰区、
天元区、
渌口区。
恭喜株洲的小伙伴
小编整理了一份“渌口区”的简历
带你更清楚的认识株洲第五区的TA
渌口区
出生年龄:1965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株洲县
家庭成员:株洲县现辖8个镇(渌口镇、淦田镇、朱亭镇、古岳峰镇、龙潭镇、龙门镇、南洲镇、龙船镇)。
人口:35.19万
面积:1053.6平方千米
位置:湖南省株洲市南部
荣誉:“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中华诗词之乡”、“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县”、“全面小康达标县”、“经济发展快进县”、“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平安县市区”、“全省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全省新农村建设先进县”等称号。
履历
公元214年
东汉建安十九年,即公元214年,吴、蜀划湘江而治。吴在湘江以东设建宁县,治株洲。三国时期吴孙亮太平二年(257年)建宁县城迁到今天的株洲县中部淦田镇,在淦田镇以南1.5公里处的湘江东岸,至今仍存有建宁古城。
晋时
建宁县城迁回株洲。
589年
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年)废建宁,唐高祖李渊恢复,尔后李世民又废止,至此为湘潭县辖域。
1908年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株洲厅,湘潭县湘江以东地域全部划归其管辖,南至今株洲县渌口界、北含湘潭昭峡铺(与今长沙接界)、东至清代的醴陵县界。
1912年
存在近五年的“株洲厅”建制被取消,属地再度纳入湘潭县管辖。
1934年
设湘潭县株洲镇;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湘潭县株洲镇和白关乡、昭阳乡合并为株洲乡。
1949年
成立湘潭县株洲区人民政府,辖株洲、藕灵二个乡。
1951年
株洲从湘潭县划出成为县级市,归长沙专员公署管辖,原株洲镇和湘潭县第一区的太平桥乡、荷塘乡、龙洲乡、大京乡、白关乡、百井乡、南华乡和荷花乡的5个村为其行政区域。
1956年
株洲市升为省辖市同时新设市郊区。
1959年
析醴陵县的渌口镇、均坝乡、鸿仙乡、漂沙井乡、姚家坝乡、南阳桥乡、洲坪乡和湘潭县的朱亭镇、雷打石镇、伞铺乡、三门镇、三门乡、古岳峰乡、淦田镇、平山乡、太湖乡、八斗乡、龙凤乡、龙潭乡、砖桥乡、堂市乡、王十万乡等乡镇入株洲市郊区。
1965年
国务院批准设立株洲县,从株洲市析置,以株洲市郊区部分地区为其行政区域,县城渌口镇,隶属株洲市管辖。
1997年
朱亭镇与黄龙乡合设立黄龙镇。
1997年5月31日
国务院批准(国函[1997]40号)将株洲县的群丰镇和马家河乡划入株洲市天元区。1998年,古岳峰撤乡建镇;鸿仙乡与漂沙井乡合并设立仙井乡。至此,株洲县辖7个镇、14个乡。
2012年
株洲县辖8个镇,139个村(社区),总面积1053.69平方公里,户籍人口34.88万人。株洲县当时的人口指标、各项经济指标以及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指标均已达到或超过市辖区设置标准。
2016年7月
株洲市正式启动株洲县撤县设区程序,并于8月2日向省政府呈报了《关于撤销株洲县设立渌口区的请示》。
2018年6月19日
撤销株洲县,设立株洲市渌口区。
自拍照
凤凰山景区
杨得志故居( 罗铭/摄)
伏波公园
朱亭古镇
挽洲岛
堂市土城
来源:三湘都市报综合株洲日报、湖南交通频道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2001-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以下称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具体是指:
(一)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影响输配电安全的,压占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区安全、交通、卫生、安静、绿化、观瞻的;
(三)占用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
(四)不符合市容标准、道路景观规划的,擅自改变沿街建筑平面位置、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影响市容景观的,占用绿地、公共用地的。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领导和建设、规划、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国土、房产、工商、公安、卫生、绿化、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考核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对违法建设的现场制止,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制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并组织现场强制拆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场地。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自查、自纠、带头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认定后,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办法第三条内容所涉及的部门,下同)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签收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的,可邮寄送达,或者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张贴在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九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苏州日报上发布通告。通告须载明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被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地点、面积、强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手续;国土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部门不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房产、国土、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收回颁发的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对决定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通知有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及时在实施强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的人力、机械、资金,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实体撤销并造成损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扣发资金、行政处分、停止上岗执法、调离执法岗位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构按照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月7日,北海市海城区政府组织区“两违”整治办、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边防大队、城管大队和地角街道办等单位,对地角垃圾站一带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清除,共拆除违建平房58间,约8513平方米。
据悉,执法人员早在5月13日就对违建户下发《责令拆除通知书》,要求违建户立即自行拆除其违建平房,但是违建户拒绝配合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在6月份先后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催告》、《行政强制执行公告》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配合违建户的作息时间多次到相关人员家里做思想教育工作,大部分违建者能理解执法工作并搬出去,但也有少部分态度强硬的群众在拆违过程中恶意阻挠拆违行动,最后被成功制服。
相关人员表示,地角垃圾站附近存在的脏、乱、差现象曾多次被群众举报,此次拆违行动是顺应民意的举措,不只美化了市容市貌,也显示了区政府坚决惩治非法买卖土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