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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标牌制作工艺有:铝合金、亚克力板、不锈钢、烤漆、丝印、拉丝板、玻璃、不锈钢管、大理石、冷轧板等。广告标牌制作工艺要求:1、铝合金型材要求: ①铝合金型材和常用塑胶材料配件应符合铝合金标牌型材的质量...
广州美正广告有限公司_招标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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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星光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九改浮生产线投产
由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承担设计的沈阳星光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九改浮”工程已于9月19日投产成功。该线是在原沈阳玻璃厂九机窑基础上改建而成,熔窑日熔化量400t,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该生产线总长度240多米,创国内同规模浮法线最短的纪录。在满足了熔窑、锡槽、退火窑的使用长度后,退火窑出口端至厂房端墙仅30多米,为此,采用了90°转弯及集片、
郑州星光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是加拿大佳力图机房精密空调河南区域授权代理商。
加拿大佳力图公司所生产的机房专用精密空调(恒温恒湿机)目前共有十三个系列,近百种型号,八种冷却系统(包括节能型)。单套制冷量从 4000 Kcal/h 至 90000 Kcal/h 。
郑州星光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非常重视人才的发展与培养,现拥有大专及大专文凭以上的员工占公司总人数的50%以上,公司的防静电地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国外地区。鉴于公司防静电活动地板系统的独创性和先进技术,以及广大客户对星光防静电地板的信任,将他们拥有的各个知名项目共同交由星光防静电地板来执行完成,诸如政府机关、金融证券、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电子仪器、制造工业等行业。郑州星光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秉持着“用最好的产品,为用户提供最好的服务” 的宗旨,针对高难度与超大型项目工程,随时提供完善及 专业的服务支持,是您完成高水平项目工程的最佳伙伴。
郑州星光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监控机房、洁净厂房及办公自动化楼宇等场所防静电活动地板的生产销售、服务为主的专业性公司. 公司生产的防静电活动地板严格按照美国CISCA《活动地板产品技术要求》英国MOB《活动地板产品标准》和过行业标准SJ|/T10796-2001《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生产,产品质量得到国家信息产业部防静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2100433B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在公路及其两侧用于承载、支撑商业性广告的各种设施;所称标牌设施,是指在上述区域内;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各种非商业性标示、标识设施。
第三条 下列地点可以设置广告设施:
(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
(三)公路隧道口上方;
(四)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外。
第四条 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应先由省交通厅统一规划和同意,再由工商部门进行广告发布审批。
制定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应当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公路安全畅通,与公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报批程序为:
(一)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制定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审批;
(二)其它公路按现有的管理权属,由县级交通局或公路局制定规划方案;报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条 广告设施的规划方案批准后,确定设置点具体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国道和一级公路,先由县公路局初审,再报地级以上市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二)属高速公路,由该路段路政机构初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属其它公路,按现有的管理权属,由县交通局或公路局初审,报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六条 需要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标牌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的标牌设施禁止附设广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前,应当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附件);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包括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权限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广告申请批准后必须在3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
第九条 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设置广告、标牌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广告、标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广告、标牌;
(五)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文件编号。
第十一条 设置者应当对其广告、标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对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设置者在限期内予以清理或者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二条 广告标牌设施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设置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广告、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延期设置未办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已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符合本规定设置要求的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不符合本规定设置要求的,应限期拆除。
附件(略)
广东省交通厅
20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