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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要看你多大的面积了 这个要看的呀
以前因为政策不是很完善,导致后期物业维修没有钱,现在国家新出来的规定,房屋交付必须交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这个与开发商无关,钱是要有房产公司强制性来代收,交到建设局下面的房管部门,设立该小区的专门户头,用...
使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房屋过了保修期,比如屋面防水过了5年。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二是过了保修期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时才可以使用。保修期满后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并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100433B
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流程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流程图 1. 首 期 住 宅 专 项维 修 资 金 的 数额 为 购 房 时 按当 地 住 宅 建 筑安 装 工 程 每 平方 米 造 价 的 5%至 8%缴纳。 2. 业主分户账 面住 宅 专 项 维 修资 金 余 额 不 足首 期 交 存 额 30%的,由市人 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 会同 同 级 财 政 部门 ( 业 主 大 会)制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第 165 号《住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管理办法》 为 了 加 强 对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管 理,保障住宅 共用部位、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维 修 和 正 常使用,维护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所 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 有权人决策、政府
浅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际工作情况为依据,分析其存在的会计核算问题,并相应提出对策与建议。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 )所有。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参见教材P196。
为摸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底数,分析存在问题,为下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要求,在全市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普查工作。
接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普查通知后,扬中市住建局高度重视,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全面、准确的调查工作。一是通过房地产监管统计报表系统上报2014年度维修资金情况。二是采集全市商品房维修资金信息及售后公房维修资金信息。三是分析我市维修资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及经验,提出建议和意见。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的问题,通知提出了4种表决方式:一是业主将表决权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代为行使的委托表决方式,二是一次性表决通过、分批使用资金的集合表决方式,三是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投票权数计入赞成票的默认表决方式,四是持反对意见业主占“双三分之一”以下视为表决通过的异议表决方式。但是,前提条件是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上述表决方式作出事先约定。
对于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无法及时拨付使用的问题,通知明确,当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等危及房屋使用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资金申请主体的小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此外,通知还针对老旧小区和电梯亟待更新改造但资金不足、维修资金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以及维修资金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