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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探讨

2015/01/171359 作者:佚名
导读: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是国际社会极其关注的一项社会性减灾防灾工作,既涉及科学、技术领域,也涉及计划、管理等部门。建立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一项复杂

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是国际社会极其关注的一项社会性减灾防灾工作,既涉及科学、技术领域,也涉及计划、管理等部门。建立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一项复杂的安全系统工程。针对我国矿山重大事故频繁发生的严峻形势,为改善和提高企业及政府部门对矿山紧急事务管理的能力,笔者简述了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构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及矿山应急救援行动。

1 矿山应急救援系统

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当事故或灾害不可避免的时候,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是唯一可以抵御事故或灾害蔓延并减缓危害后果的有力措施。因此,如果在事故或灾害发生前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系统,制定周密计划,而在事故发生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以及事故后的系统恢复和善后处理,可以拯救生命、保护财产、保护环境。

1.1 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

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矿山企业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其中预防工作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除了平时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外,落实好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措施,做到预有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就能及时实施救援。矿山重大事故所具有的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也决定了矿山救援行动必须达到迅速、准确和有效,因此,救援工作实行统一指挥下的分级负责,以区域为主,并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采取矿山企业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形式。

1.2 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矿山应急救援系统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培训和演习;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清除;事故后的恢复和善后处理。

2 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建立和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现有矿区救援力量的实际状况,组织和构建具有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动,以及具有先进技术装备的全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因此,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2.1 不可替代原则

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制约因素多,情况复杂多变,与其它应急救援工作相比,具备更强的技术性、时效性和更大的危险性,要求反应快速、判断准确、应变及时、措施有力。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多支救护队协同作战、密切配合、集中指挥,以及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因此,必须形成独立的矿山救灾及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安全生产实践也充分证明,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在应急救援、预防检查、消除事故以及社会上应急救援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其它任何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体系都无法替代的。

2.2 煤矿企业自主救护原则

煤矿事故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迅速、即时对矿井进行救护既是煤矿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煤矿生产工作的客观要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2.3 预防为主原则

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要着眼于事故预防,着眼于矿山的系统安全和矿山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将预防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提高生产系统的抗灾能力、实现系统的本质安全作为体系的主要任务,在制度、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下工夫。

2.4 区域救护原则

我国矿山生产具有区域特点,为保证应急救援的有效、及时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应急体系的健康发展,应根据矿山的分布、灾害程度、地理位置等情况,合理划分成若干区域。在区域内,可不分管理体制和企业性质,可打破隶属关系,建立起区域应急救援网,以实现区域性的应急救援。同时,还应将矿山应急救援体系作为国家应急救援网的重要组成要素来建设和发展。

2.5 集中指挥原则

矿山应急救援必须实行集中指挥,以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有效的进行。矿山救护队也要实行军事化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着装,要佩带帽徽、领章,实行队衔制度。为实现集中指挥,组建起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必要的;矿山较多的省份应组建省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分中心,以便及时、有效地协调、指挥矿山的应急救援工作。

2.6 全面系统原则

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必须覆盖各级、各类矿山。所有矿区都必须配有一定规模的矿山救护队,同时,还应建立起各应急救援组织间的协同机制,密切彼此间的联系,以形成有机整体。另外,还应建立起相应的技术支持、装备保障、信息保障、法律法规和资金保障体系。这样,才能有力促进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效运转。

3 矿山应急救援行动

矿山应急救援行动是指在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即火灾、瓦斯爆炸、冒顶、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事故时,为及时营救人员、疏散撤离现场、减缓事故后果和控制灾情而采取的一系列抢救援助行动。矿山事故发生前应设计和建立应急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训练和演习,以保证应急行动的有效性;一旦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调动并合理利用应急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投入行动;在事故现场,针对事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急对策和行动方案,从而能及时有效地使灾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

3.1 报警和通告程序

报警是实施应急预案的第一步。通常情况下,要保证任何矿工都能拉响警报或至少向报警人员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在预案制定时,要求任何一名矿工或技术人员都知道首先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如打应急电话给采区或矿区调度室)。报警可采用声音报警,以便动员应急人员并提醒其他地点的矿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2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采区调度室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区的基本情况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按预案规定,通知矿当天值班领导,要求所有人员到达集中地点,并规定到达时限,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发生区的报告情况,指示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危害估算,或会同专家咨询组进行情况判断,并命令矿山救护队和医疗队投入行动。同时应向局调度室报告,局调度室通知局当天值班领导,成立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局救护队和医疗队待命。

3.3 事故评价

在应急救援的不同阶段实施什么行动要依靠决策过程,反过来要求对事故发展过程的连续评价。安全技术人员或专家组对事故后果及可能发展的趋势、应急的等级与规模,需要调动的力量及其部署等评价完后,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机制。矿山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以企业自救为主。若矿山救援能力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应立即向上级(局)矿山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要求。各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得知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向上一级汇报,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处理的难易程度等决定调用重点矿山救护队或区域矿山救援基地以及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实施应急救援。省内发生重特大矿山事故时,省内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和重点矿山救护队的调动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调动区域矿山救援队伍进行跨省区应急救援行动。

3.4 应急救援行动

此处应急救援行动主要指的是工程救援和医疗救援,应急救援行动的重点是控制事故发展并尽可能排除事故。参加营救行动的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成对组合,并备有自持式呼吸器,在行动过程中随时进行联络。此外,在进行营救行动前或过程中,需要实施防护行动,如切断电源、单元隔离或灭火。

4 结语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矿山事故预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规都有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和建立各级应急救援系统的规定。笔者提出了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建立我国矿山重大应急救援行动的执行、报警、汇报和启动各级响应机制的程序。所提出的制定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及预案的思路,建立救援体系的方法,可供各级政府、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时参考。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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