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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01/282238 作者:佚名
导读:藏建市管〔2014〕26号各地(市)住建局:为确保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资质延续

藏建市管〔2014〕26号

各地(市)住建局:

为确保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资质延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组织实施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已经取得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城市园林绿化及城市规划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的企业(机构或单位)。

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资质延续初审工作由各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标准及申请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附件资料: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2、工程业绩资料(第二册):

(1)工程合同(体现工程情况的主要页)、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二)除建筑施工以外的其余各建设工程企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延续。

(三)申请资料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由各地(市)住建局在初审工作中进行,并应在资料上加盖“原件已核对”印章。

三、延续程序及要求

1、申请企业应在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资料报所在地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各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对该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意见;涉及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方面的资质,需相应专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2、通过初审的申请资料寄(送)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受理窗口(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一号,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处,邮编:850000,电话:0891-6819039)。

3、我厅自收到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在“西藏建设网”公示3日;未通过的,告知理由。

4、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凭本单位介绍信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大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受理窗口领取《资质证书》。

5、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我厅将对该企业信息予以冻结。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如实进行申报。凡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参加资质延续工作的各级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延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各地(市)住建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好属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4日

联系电话:0891-6819039、6822052。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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