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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015/01/28838 作者:佚名
导读: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和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也必须招标。此外,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l)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2)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工程项目;(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工程项目;(4)采购人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0)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4.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重过大的;(3)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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