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草品种选育,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鼓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
国家实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农业部设立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
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聘任。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
审定未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