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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返修规定

2015/04/281632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卫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卫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所谓返工,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则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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