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隧道开挖质量,控制好隧道超欠挖,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钻爆法施工的隧道工程。其他类型的隧道施工,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超欠挖控制是隧道施工成本管控的关键,是保证隧道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重要环节,是我局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摒弃“宁超勿欠”和“宁欠勿超”的思想,树立“不欠少超”的开挖理念。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对于隧道超欠挖管理,明确子公司和局指挥部(项目部)项目经理为行政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管理体制机制的落实;项目总工程师为技术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钻爆设计、技术标准及效果评价验收。
第六条 子公司应将隧道超欠挖纳入重要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项目部的开挖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督促对隧道开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隧道开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七条 局指挥部(项目部)是项目隧道开挖质量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本项目的隧道开挖质量管理办法;对现场隧道开挖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隧道开挖质量管理考核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子公司项目部和隧道架子队具体实施隧道的超欠挖控制。要根据各隧道工作面的具体地质情况,调整钻爆参数,不断优化钻爆设计。
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钻爆作业强制要求
1.根据现场监控量测数据,合理确定开挖预留量。
2.保证中线水平准确无误,每茬炮都必须精确画弧,严格布眼和钻眼的质量控制,控制好光爆层厚度。
3.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位钻眼,定区、定量装药。
4.周边眼采用导爆索、小直径药卷或间隔装药结构。
5.采用专用炮泥机加工炮泥,按规定长度堵塞炮眼。
6.长大隧道、非富水隧道推广应用水压爆破技术。
第十条 钻爆设计
1.钻爆设计分设计说明和图纸两部份,主要内容包括:围岩情况、适用范围、炮眼布置图、装药参数表、装药结构图、爆破网络联接图、装药分工顺序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安全防护及警戒图等。
2.钻爆设计要充分考虑经济和进度因素。
3.钻爆设计必须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爆破后,主管技术员应组织对爆破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调整参数,修正和完善爆破设计。
第十一条 钻爆作业工艺要求
1.必须按照爆破设计进行钻眼、装药、接线和引爆。当开挖条件出现变化,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确定。
2.技术人员必须精确测量,每循环在工作面标出开挖轮廓和炮孔位置,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钻眼。
3.要求掏槽眼眼口间距误差和眼底间距误差不大于5cm;辅助眼深度、角度按设计施工,眼口排距、行距误差不得大于10cm;周边眼位置在设计断面轮廓线上,允许沿轮廓线误差不大于5cm,眼底不超出开挖断面轮廓线15cm;内圈炮眼至周边眼排距误差不大于5cm。当开挖面凸凹面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炮眼深度,力求所有炮眼(除掏槽眼和底板眼外)眼底在同一垂直面上。
4.在施钻过程中,跟班人员要做好督促检查,确保每个孔的钻眼质量。钻眼完毕,按炮眼布置图检查炮眼的位置、数量和深度,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炮眼应重钻。
5.用高压风将炮眼吹洗干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装药分片分组负责,严格按爆破参数表及炮孔布置图的规定进行,装药量和雷管段号要“对号入座”。所有装药炮眼均应堵塞炮泥,周边眼堵塞长度不宜小于30cm;其它炮眼深度小于1m的,堵塞长度不宜小于炮眼深度的1/2;深度1~2.5m的,堵塞长度不宜小于0.5m;深度超过2.5m的,堵塞长度不宜小于1m。网路连接、线路检查及起爆,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6.在下一茬炮开钻前,由技术人员、跟班人员和班组长一起检查爆破效果,做好爆破效果记录并统一签认。
7.根据爆破效果及地质情况变化,由技术人员对钻爆设计参数进行调整。
8.开挖后应准确进行断面检测,对欠挖部位进行标识,及时做整理开挖。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目标
1.开挖轮廓圆顺,不欠挖。Ⅴ级围岩平均线形超挖控制在10cm内,Ⅱ、Ⅲ、Ⅳ级围岩平均线形超挖控制在12cm内,隧底及仰拱平均线形超挖控制在15cm内。
2.炮眼痕迹保存率要求:硬岩大于80%,中硬岩大于60%,光爆炮眼布置均匀、平顺、整齐。
3.纵向两茬炮衔接台阶平均值小于15cm。
第十三条 考核方法
1.架子队实行循环考核
对每茬炮的钻眼质量、爆破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周边眼及内圈眼位置、外插角、炮眼痕迹率、超挖情况等。
钻眼完毕后对眼位偏差进行考核,在下一茬炮掌子面画弧时,由现场技术人员、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一起对外插角、爆破效果进行考核,共同签字确认。
2.指挥部和子公司项目部进行月度考核评价
根据各单位工程实测的开挖断面,结合二衬砼和喷射砼的节超情况,对隧道开挖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平均线性超挖值、超挖方量、月度考核奖罚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