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消防窗口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新规范实施之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均应执行新规范。
在新规范实施前,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执行新规范。
工程竣工后,应该依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验收。
对于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实行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其投入使用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