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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建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2019/07/25267 作者:佚名
导读:按照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务会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4号)等文件规定。
委机关各有关科室、委属各执法单位:

按照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务会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4号)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暂行),请委机关各有关科室、委属各执法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严格贯彻落实。

人:特奔沙

联系电话:0471-5980595

2016年12月7日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暂行)

为了改进和加强全市城乡建设领域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解决执法扰民、执法不严不公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委机关有关科室和委属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

(二)不断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化,逐步实现被检查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效解决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三)委机关有关科室和委属执法单位,2016年底前全面建成实施“一单两库一细则”,确保随机抽查事项达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做好2017年随机抽查工作,力争在有条件的单位实现随机抽查全覆盖,使随机抽查工作成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方式。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对市场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对照权责清单和行政检查和监督事项(包括监督检查和其他对市场主体依法应当进行的监督检查),梳理和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依据和抽查主体等,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许可审批内容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对象(包括企业及其经营项目和管理的场所等),明确并归集被检查企业(包括项目)名称,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六)按照执法证件办理情况,将依法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监督检查条件的工作人员,明确人员姓名、单位,建成委执法人员库和各单位子库,对于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也可以选派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不断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体系。坚持计划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组织、谁公开,做到权责分明。健全监督考核和追责办法,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相结合,坚持属地优先和权责一致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层级、协调联动、强化监管。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三)随机抽查方法要在市场监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中全面推广运用,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现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和其它行政检查,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理念。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对市场进行检查。

(四)对市场的双随机抽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依法立案查处的,均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三、实施方法

(一)检查单位或科室每季度确定检查事项计划,包括检查事项名称、抽查频次、时间安排。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拟定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细化抽查事项、内容、工作流程、具体安排等,确保每一项检查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组织严谨、程序正当、实施规范。

(二)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监管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避免重复检查。

(三)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方式。

定向抽查是指组织单位根据市场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被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在组织随机抽查工作时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社会诚信度低或专业性较强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资质等级等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执法检查人员资格条件。

(四)组织随机抽查,一般从委机关两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的市场主体和随机选取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二级单位检查人员或进行上下联动式检查,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检查。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也可以随机选派技术人员和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五)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其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等。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规范现场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

(六)一般情况下检查主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到安全生产等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或边处置边报告。联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职责权限区划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线索转入调查并进行严格惩处,或提出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建议。

(八)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检查对象,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强化监督检查,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连续三次检查无问题的市场主体,可以列入“免检名单”(免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责任与监督

(一)委系统相关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加强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注重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减少检查次数,提高检查时效。切实解决执法扰民和监管缺失并存的问题,自觉接受内部与被检查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委机关有关科室和委属执法单位,负责梳理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注重随机抽查工作培训,要落实好人员、经费等保障。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坚持执法为民、寓执法检查于服务之中。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依法回避(包括协助检查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回避可采取调整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当次执法检查或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四)违反规定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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