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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2019/07/26261 作者:佚名
导读:2015年6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2015年6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法》确立的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首要关口,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进一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自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相继颁布或修订实施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去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8号部令)和《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均从不同层面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做出了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省需要研究制定新的《办法》。

(二)加强工程建设监管的需要。我省是全国较早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省份之一,1998年5月发布了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修订后发布了《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对我省工程质量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建筑百亿元增加值死亡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不断变化,施工许可管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施工许可发证范围的界定需要更加清晰,发证条件中有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发证时有的部门存在搭车收费问题,城乡结合部及各类开发园区内的施工许可管理相对薄弱等。为妥善解决好以上问题,需尽快制定新的《办法》。

(三)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提升我省管理水平的需要。自1999年以来,多个省市陆续制定或修订了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北京、上海、大连等市以政府令发布;天津、甘肃、上海等省市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较广,有的把名称变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规范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进一步提升我省施工许可管理水平,也需尽快研究出台新的《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省政府文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

(三)建设部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第130号)、《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三、《办法》的实施操作
《办法》共二十一条,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许可的工程范围更加明确(第三条),有利于各市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单位把握和操作。

二是申请许可的工程最小单位更加明确(第四条),可有效避免建设单位分解工程项目规避许可管理,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是部分工程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更加明确(第六条),符合我省实际,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有效解决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市政工程和村镇建设工程所需申请材料规定模糊的问题,有利于各地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把握和审批。

四是发证前的监管内容更加具体(第七条)。发证前主管部门必须进行实地"踏勘",不得增设办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监管内容更加明确,有利于各地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职尽责。《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或具体措施是上级或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实施且见到实效的,有良好的实践基础。

文章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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