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2015〕371号
为积极开展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市民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6号)等文件要求,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积极开展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市民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用于支持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全市范围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监督。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委托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具体承担全市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组织、技术审查、监督检查、技术指导、验收评估等工作。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同一个示范工程项目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
第八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一)具备项目施工许可或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手续。
(二)在建或拟建工程项目,单幢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或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农民新村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示范工程项目:预制率应符合有关要求(由市城乡建委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另行通知)。钢结构建筑示范工程项目:梁、柱应为钢结构构件。
(四)申报单位未欠缴国家有关税费。
第九条 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要件:
(一)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附件1)。
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有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同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申报单位为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的,应有项目建设单位同意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说明。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施工图及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生产图)。
(五)部品、构件采购合同(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书面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指导,制定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示范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审定项目补助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项目的征集推荐、组织协调、建设推进、管理指导等工作,配合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项目的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审查、预制率及预制量核算等。
(一)区县监管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查。
(二)市级监管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查。
第十四条 列入实施计划。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统一报市城乡建委审核,通过后由市城乡建委发文列入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验收评估。申报单位在示范工程项目示范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报送验收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公示与公布。对验收评估达到要求的示范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发文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标准。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补助350元/m3,预制内墙隔板、非钢筋混凝土预制外墙板补助15元/m2;钢结构居住建筑和钢结构办公、科研、文教、商业、旅馆等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m2。其他类型示范工程项目补助标准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资金计划。市城乡建委根据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申报单位在示范工程项目通过验收评估后提交《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市城乡建委一次性拨付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列入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将取消其示范资格,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情况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实施,且未经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经整改仍未通过验收评估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五)超过规定验收评估时间一年以上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制率是指单幢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外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计算公式如下:
预制率=预制构件混凝土体积÷(预制构件混凝土体积+现浇结构混凝土体积)
“预制构件混凝土体积”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外墙、预制剪力墙、预制夹心剪力墙、预制叠合剪力墙、预制梁、预制柱、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预制外墙凸窗、预制空调板、预制遮阳板等钢筋混凝土构件(仅预制部分,现浇部分和保温部分不计入)的体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