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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2019/08/02765 作者:佚名
导读:4月15日—5月15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填写《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2)。5月15日前,将《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省直企业报送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决定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在201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结论为合格及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公司(不含暂定乙级)。

(二)在201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结论为良好且2014年度免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公司。

(三)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鄂设立的分公司。

二、检查依据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

(四)《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09〕4号)。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823-2012)。

三、检查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14年度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执业质量情况以及企业专业人员执业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标准与结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检查项目评分表(见附表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良好:检查分值在80(含80)分以上。

(二)合格:检查分值在60-79(含60)分。

(三)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

五、检查实施步骤

执业质量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市(州)检查、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4月15日—5月15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填写《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2)。5月15日前,将《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省直企业报送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5月16日—6月20日为市(州)检查阶段。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公司进行检查,省厅组织对省直企业进行检查。6月29日前,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三)7月1日—7月19日为省厅抽查阶段。省厅在各市(州)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六、检查情况的处理

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检查部门验收。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有关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是我省行业监管的基础工作,对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执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检查力量,确保检查效果。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档资料(见附件4)。对企业自身存在的相关问题,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各市(州)在实施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行业有关文件依据、执业规程等,明确检查内容,准确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文章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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