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示范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2018年8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1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提出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目标任务。为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我厅陆续发布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机关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商务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宾馆酒店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医院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大型超市能耗定额标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技术指南》等标准规程。
2017年11月,济南、青岛、济宁、聊城等4市获批国家第一批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三年内需完成882万平方米的节能改造任务,项目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今年住建部将继续开展第二批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申报工作。
为指导重点城市规模化开展节能改造,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重点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鼓励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健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按时完成住建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引领作用,我们研究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二)国家和省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8〕2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示范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共五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主要说明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及组织实施,明确了承担节能改造的施工企业、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具备的条件和职责,确定项目改造后节能率不得低于15%,按照住建部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章对示范项目申报条件、改造内容和实施步骤做出了明确规定。申报示范项目应为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交通和通信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改造内容是指对建筑内的供配电与照明系统、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进行两项及以上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节水综合改造。
第三章对示范项目验收和资金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要求示范项目在改造完工后先进行自验,由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出具节能量核定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在完成三年改造任务后,对所有示范项目组织市级验收,并准备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验收资料。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严格按照现行《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对出现问题的示范项目不但要取消示范资格,还要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对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阐述。
第五章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限做出了规定。为全面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深入开展,促进第二批国家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申报工作,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同时建议其他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