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暂行办法
张政办发〔2016〕66号
市财政局、市双创办制定的《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
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 市双创办)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革支持小微企业方式,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提升小微企业创业便利化服务水平,鼓励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发放创业券方式,对入驻我市的小微企业缴纳各项政府性规费和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费用给予减免。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业券。是用财政资金补助小微企业缴纳各项政府性规费和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凭证。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经费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券采用电子化方式运行,通过手机APP实现核准、缴费、结算等。各县区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境内小微企业创业券的发放、登记、审核、备案和结算等具体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补贴方案。
第二条 创业券享受对象。在县区境内新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纳税,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入驻市、县区确认的创业创新基地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创业券使用范围。新注册小微企业缴纳政府性各项规费以及缴纳经认定的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项目收费。包括:
1.证照代办服务;
2.财税代理服务;
3.法律服务;
4.技术研发服务;
5.仪器设备租赁服务;
6.检验检测服务。
第四条 所缴纳政府性规费必须是国家和省上公开发布的项目及标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标准且经过认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必须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并与政府有关部门签约服务事项。
第五条 创业券的发放。县区工信、财政部门根据每年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额度,联合发布创业券发放公告,明确当期重点支持的服务类别、批次、条件、补贴额度。每个企业只享受一次,用完为止。
第六条 创业券补贴额度。根据企业规模、性质,创业券补贴额度为5000元。部分特殊企业,因业务确实需要,经核实后可再给予一定补助。
第七条 创业券管理。创业券实行属地管理、记名发放、登记使用,编号与工商注册证照号码一致,与企业法人证件一致。使用企业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入驻县区确定的经办部门申领。
政府各相关部门、签约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创业券。各县区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跟踪检查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记录,作为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立即取消创业券的发放与签约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已发放创业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八条 资金结算。创业券补贴资金实行定期结算。
1.创业券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核实拨付。
2.政府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创业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数额较大时,也可每月申请结算一次。
3.县区经办部门将各签约服务机构补贴资料(通过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券管理使用平台网站获取)审核后,在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办理结算、补贴手续,并报工信、财政部门备案。
4.市、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对创业券使用、补贴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元月1日起实施,2018年2月底前有效。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双创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