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速看!苏州: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这4类企业必查,查建造师注册证书/社保

2022/08/024869 作者: 江苏建筑管理
导读:各地应全面梳理本地区存在《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8种情形的企业,确定需现场核查的重点企业,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

昨天,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的通知》。


确定核查重点

各地应全面梳理本地区存在《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8种情形的企业,确定需现场核查的重点企业,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

3.开展现场核查。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市住建局将进行现场核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1)上一年度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2)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的;

(3)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多家企业的;

(4)上一年度因资质问题被各级住建部门通报的;

(5)上一年度通过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手续取得市级资质的;

(6)省住建厅监管系统内显示资质条件长期不达标的;

(7)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8)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开展现场核查!

各地现场核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

1、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将《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的第1、2、3、5种情形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2、对于存在第2、3种情形的企业,应在同一时间段集中核查。

《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

3.开展现场核查。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市住建局将进行现场核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1)上一年度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2)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的;

(3)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多家企业的;

(4)上一年度因资质问题被各级住建部门通报的;

(5)上一年度通过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手续取得市级资质的;

(6)省住建厅监管系统内显示资质条件长期不达标的;

(7)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8)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对符合其他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抽查。核查内容以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为主。


开展市级督查

我局将于9月上中旬对全市建筑业资质清理工作开展市级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从各地抽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对建筑企业资质开展异地核查。

附原文: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建筑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专项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核查重点。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在前期完成动态核查的情况下,落实对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的清理工作,汇总被撤销、撤回、注销、转移资质等企业情况。各地应全面梳理本地区存在《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8种情形的企业,确定需现场核查的重点企业,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开展现场核查。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将《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的第1、2、3、5种情形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符合其他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抽查。核查内容以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为主。对于存在第2、3种情形的企业,应在同一时间段集中核查。对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问题的企业,应及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住建部门网站予以公告,督导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材料。各地现场核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

三、及时回顾总结。请各市、区住建部门认真回顾总结本地区建筑企业资质复核清理、现场核查等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括本地区建筑企业(市级许可)资质基本情况、复核清理情况、处理资质不达标企业情况(包括撤回、撤销、注销、迁出苏州大市范围等情形)等内容。

四、开展市级督查。我局将于9月上中旬对全市建筑业资质清理工作开展市级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从各地抽调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对建筑企业资质开展异地核查。请各市、区住建部门推荐2~3名资质管理专家,并填写附件2。推荐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2年资质管理工作经验的住建部门资质管理在编人员;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经验、熟悉资质管理业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企业正式员工。

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将总结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专家推荐表》(附件2)加盖本部门公章,形成PDF和WORD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档,于8月31日前报我局。

联系人:曹雯雯;联系电话:65211520;工作邮箱:542046348@qq.com。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日




苏州市建筑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专项清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建筑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建筑企业”)监管工作基础,提高建筑业企业本质安全,打击资质买卖、以虚假材料申报资质等不法行为,制定苏州市建筑企业专项清理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持续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核查机制,督促一批资质问题企业落实整改到位、坚决清出一批资质不达标、不合格企业,提升建筑企业本质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

1.全数核查承诺事项。已申请建筑施工资质(市级审批)但尚未审批的企业,由市行政审批局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未经核查的,一律不得审批发证。对市行政审批局按照承诺制审批通过的企业,由市行政审批局对其承诺内容进行全数复核,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其资质。

2.全面实施动态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各市、区住建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要求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对逾期整改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各市、区住建部门报送市行政审批局撤回其资质。市住建局对各市、区动态核查情况进行督查。

3.开展现场核查。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市住建局将进行现场核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1)上一年度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2)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的;

(3)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多家企业的;

(4)上一年度因资质问题被各级住建部门通报的;

(5)上一年度通过办理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手续取得市级资质的;

(6)省住建厅监管系统内显示资质条件长期不达标的;

(7)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8)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二)工程监理企业

对工程监理企业分批、全数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所监理的项目在上一年度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市住建局启动现场核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1.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抽查,对受检企业资质状况、承接项目情况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存在问题的企业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完善经营状态,对检查存在问题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暂停受理其在苏州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2.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住建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检查存在问题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上报省住建厅资质审批部门处置。

三、时间安排

1.清查部署阶段(自即日起-2月10日)。各市、区住建部门摸清本辖区内属于整治范围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数量,排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动态核查对象、计划;制定本级初步专项行动方案,并上报市住建局。

2.复核清理阶段(2月11日-2月28日)。市住建局在相应的资质监管系统内,对各市、区住建部门上报的核查对象进行复核清理,确认各地整治对象和方案。

3.属地普查阶段(3月1日-6月31日)。各市、区住建部门在相应的资质监管系统内,对在本地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开展全数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合同归集、调整主管部门和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合并、重组、分立;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报送市行政审批局撤回其资质。

4.市级督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市住建局组织对全市建筑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抽调全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对各市、区建筑企业开展异地督查,坚决清理不达标、不合格企业。

5.循环加强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各市、区在市级督查完成后,继续对本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开展抽查,对本地区资质等级较低的监理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对本地区新增、变更、平移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质核查,持续巩固提升本次专项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实施。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地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清理行动,制定各自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件。

2.严格核查过程。经资质动态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未经整改到位,不允许其申办资质平移、重组、合并、升级等事项;发现存在问题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经整改到位,上报省住建厅处理。

3.严格处置措施。各市、区应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要求推进,严格按照比例要求开展抽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处理到位。该撤回、撤销的,坚决落实到位。


文章来源: 江苏建筑管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